儿子在学校受到委屈,父亲亲自为其“报仇”。安徽省宿松县检察院的一名书记员唐某,为了给受委屈的儿子“报仇”,竟于14日下午带人冲进松兹小学殴打一名五年级学生。(5月18日《北京青年报》)
14日上午,读小学的小唐在学校与小伟发生冲突,受了委屈,回家告诉当公务员的父亲。下午,其父唐某便带着帮手去殴打五年级的小伟。爱子心切,人皆有之,但是为替儿子“报仇”拿起椅子打向小伟,如此粗暴的“爱子”之心,真是渗人。且不论小伟是否真的有过错,身为公务员殴打小学生,知法犯法,让法律情何以堪。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而唐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伟的合法权益。且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未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其职责之一。唐某身为检查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法,执法为民。但他却知法犯法,公然殴打小学生,如此行为,如何扶持公正?如此漠视法律,不知其将法律放在了哪?
另一方面,儿子与同学有冲突,即便真的是自己儿子受委屈,作为一位父亲,正确的做法是向学校老师反映情况,让老师管理教育犯错的同学;或者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为何孩子的权益。何须找来帮手,对一位13岁的小学生进行殴打?在儿子面前做如此“榜样”,也难怪儿子平时在校比较骄横。身为公务人员,遇到事情都不值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不知是他的悲哀还是法律的悲哀。
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但是当下社会,我们不难看到百姓给公仆下跪的画面,也不难看到官员利用公权力欺压百姓的场景。政府公信力的缺失,老百姓诉求无门。作为检查机关,更应加强监督,严格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对知法犯法行为严惩不贷,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替儿子“报仇”的唐某居然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一员,这不管是对检察院还是对法律本身来说恐怕都是一种讽刺。
作为一名父亲,不管是不是公务人员,都应该在为未成年人面前树立有公德,遵法守法的好榜样。法律的尊严绝对不容践踏,对于知法犯法者,不管你是谁都不可能手下留情。如此,社会公正才能得以伸张,人民权益才能得以保障。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秋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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