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和贪官之间有相互转化关系,“裸官”更容易变成贪官,贪官往往会选择做“裸官”,所以“裸官”俨然成为外逃贪官的“预备队”。在反腐形势日趋严峻的背景下,治理“裸官”必须釜底抽薪,从制度层面约束所有“裸官”。(6月9日 《新京报》)
“裸官”顾名思义即配偶、子女已移居海外、取得外国国籍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随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推进,走出国门已不再困难,从而也让官员“裸奔”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凭借家属全在境外之机,动辄贪污腐败后逃往他国,这样的官员也确实让相关部门“头疼不已”。有统计数字显示,截止到2013年已经有118万左右的“裸官”,这些“裸官”包括行政机构领导、地方机构官员,还有很多国企的领导。
其实,针对“裸官”潜逃事件,早已引起国家及各地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举措,如中央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加强管理“裸官”,因私出国需征意见;深圳要求“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广东省委组织部规定省管干部上任前需报告家属情况,等等。
虽然,上到中央、下至地方都在探索加强对“裸官”的监督管理办法,但却未从根本上解决或有效遏制“裸官”外逃的现实性问题。从而,这也让许多官员仍在加入“裸官”群体而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特别是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化不断深入,部分官员打着到国外学习、考察的旗号,首先将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然后自己带着巨额公款“一去不回”。比如,曾引得舆论哗然的温州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出走巴黎后不归案。
无规矩不成方圆。笔者认为,只有用制度的利剑直指“光棍”官员,才能真正让“裸官”告别“裸奔”;只有用制度对“裸官”权力的从严监管,才能有效消除党政领导干部以学习考察为旗帜的“裸奔”隐患;只有对寻租权力“裸奔”的官员施以惩治重拳、狠下猛斧,才能对官员“裸奔”现象起到“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从而让权力在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下阳光“裸行”,以制度的形式管住官员权力“裸奔”和“裸官”的出现。
稿源:荆楚网
作者:唐亦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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