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6月25日 《人民日报》)
在很多人看来,子女啃老似乎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尤其是在房价高攀不下的情况下,年轻人要圆自己的安居梦那不啃老几乎是不可能,甚至有的还啃到了爷爷辈的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山东省法制办对《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修改,其中有特别禁止成年子女“啃老”的条款,这引起了热议。
按照国人的固有认知,老人在子女困难的时候“拉一把”,这已经成了天经地义,尤其在独生子女的家庭更是突出。然而容易被忽略的是,老人并没有“被啃老”的义务,他们也有说“不”的权利。
即使有“说”不的权利,但却没有被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存在。在中国这个讲究人情世故的国度中,父母和子女已经形成了天生的利益输送带。子女也是,父母也如此。子女因为买房买车想父母开口,不管出发点是出于享受还是刚需,都让父母难以拒绝。因为一旦说“不”,不仅要面对地是子女的不解,甚至是由邻里亲戚产生的人际关系网也会报以冷眼,毕竟这是一种“默契”的被打破。所以,老人帮成年子女继续操心操办,也就成了社会上的约定俗成,没有人会因此而感到有什么不妥。
但老人的自身权益却因为财富的被分割而被置于了未知的境地。由于年龄上的不对称,以及当今社会职场的激烈,很多老人是没办法享受到子女更多地关心。被送到养老院和那些空巢老人就是如此。这些“蜡烛”要避免风烛残年的晚年,对于财富的依靠其实是更加保险。
就这点看,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对于《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改,其实是更具有托底性。它更多地是关注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自身权益。伦理和道德,都不如法律来得斩钉截铁。当法律中已经有禁“被啃老”的条款,老人们说出“不”的声调将会更加地有底气。毕竟,“法有禁止不可为”将是权威的发声。
另外,现行的《条例》已经是15年之前的,进行修改实在是很有必要。而《条例》中对于禁止啃老,其实还是有更细化的说明,那就是“老人有权拒绝”。啃老,的确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赋予更多可以“拒绝”的权利,将是法律细化的出发点。
法律更应该细化到家务事中。在南京饿死女童案件中,就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支持“剥夺抚养权”的条例,所以才导致了这个小概率惨案的发生。这个事例只是个切入点,说明法律对家庭责任和义务该有更加完善和细化的覆盖。对于老人可以拒绝啃老的法律条例,也必然是这样的初衷。对此,我深以为然。
稿源:荆楚网
作者:谢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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