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7岁女孩炀炀托管在当地一老师家中。在托管班内淘气,小女孩竟遭女老师狂扇耳光。事后,经鉴定,孩子为轻微伤。由于受到惊吓,孩子患上了“延迟性应激障碍”精神疾病,可打人老师却不愿负责。炀炀的家人将托管班老师诉诸法庭。(7月18日《新晚报》)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行为。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的侵犯。我国《教育法》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可在长期的实际教学过程中,往往却变了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几千年来就有“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材”的传统教育思想。如今,在中小学都还或多或少存在着教师打骂学生现象。可我们的教育部门和相关负责领导却没有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制止,而是放之任之,只要不太过分就行。采取默认“暴力教学”的态度。当一些教师把握不好尺度,往往就上升为暴力侵害学生事件。
违法犯罪成本太低,没有深入骨髓,没有起到惩罚的作用。对于许多违法的教师处罚,往往是停课几周、调离或罚款了事,只要不造成重大影响,真正因打人而被开除公职的是少之又少,不痛不痒,于是乎根本不当回事。甚至有些教师是靠打骂学生来给自己树立威信,而不是通过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来让学生信服。
另外,一些教师为了利益,无视教育法律法规,私自开办培训班。该老师就是典型,堂堂县人民教师,竟然在家开办托管班,显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这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该教师体罚学生这种非人性、不人道和违反法规的行为,令人发指。教师变拳师,绝非一日之“功”,是我们监管部门和社会长期“纵容”的结果。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规来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必须得对此类事件负责。按照规定,根据性质,该停职的停职,该开除的开除,如果体罚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还要提高教师队伍的门槛,注重教师的道德考核,把害群之马拒之门外。
稿源:荆楚网
作者:蒲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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