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母亲在外地打工,木兰县7岁单亲女孩炀炀(化名)托管在当地一老师家中。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只因为在托管班内淘气,小女孩竟遭女老师狂扇耳光。事后,打人老师并未通知家长,直到孩子姥姥几天后来看孩子,发现孩子面颊红肿才得知此事,家长立即报警。经鉴定,孩子为轻微伤。而随着孩子外伤的痊愈,家长又发现,炀炀竟出现了目光呆滞、夜夜被噩梦惊醒,经常妄想家人死亡等异常状况。经诊断,孩子患上了“延迟性应激障碍”精神疾病,不得不住进了哈市第一专科医院。“医生说孩子是受到惊吓才引发的精神疾病,但打人老师却不愿负责。”炀炀的家人将托管班老师诉诸法庭。(7月18日《新晚报》)
世界上最珍贵的莫过于信任,有了信任便有了托付,有了托付便有了安心。商女士信任关老师将自己的孩子托管给她。商女士决不会想到这种信任的托管不但没有让她安心,却成了挥之不去的心病。她所信任的关老师把孩子打了,不是一般的打,而是打成了“延迟性应激障碍”精神疾病,如治愈不好,很可能这个病会伴随孩子的一生。人生从7岁开始就成了拐点——医生说这种病很难治愈。
7岁的孩子还什么都不懂,所谓“淘气”是顽童身上天然的习性,如果孩子不淘气才是不正常的,面对正常的“淘气”老师竟然用抽耳光来“纠正”,结果是孩子的身心遭受着严重的创伤。甚至孩子都记不清自己被老师打了多少下。启蒙老师应该启蒙孩子的心智,现在把孩子打成了精神疾病,面对天真无邪的孩子,这个老师竟然能下得去手,这样的老师不配称为“心灵的工程师”,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孩子被打4天,红肿没有消退,下手该有多么狠。经哈市第一专科医院医生的诊断,孩子患上了一种名为“延迟性应激障碍”的精神疾病。医生说,孩子得的这病跟自闭症很相似,很难治愈。木兰县人民小学以事情发生在校外,与学校无直接关系为借口是在推诿,学校未尽职责使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的相应赔偿责任,而学校对打人教师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三年评优、评职、晋级的资格的处罚有些轻描淡写,没有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正是监管成了盲区,才滋生了罪恶的“黑手”,孩子患“延迟性应激障碍”,是挨打所致,法院应该按照事情的起因来展开调查 按事情的结果判决,而7岁的孩子在这个事件中没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木兰县法院一审判决:孩子遭关某殴打应是“延迟性应激障碍”的诱因,判决治疗费用双方各承担50%,各打50大板不公平,因为孩子没有过错。既然认定殴打诱发了孩子的精神疾病,为何治疗费用却只赔付一半?孩子看病期间,家属的误工费等也未获支持,所以商女士要求索赔12万余元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关某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笔者以为,无论关某赔偿多少,造成了孩子的精神疾病是严重的后果,赔偿多少孩子能否治愈还是未知数,关某必须对孩子的疾病负责到底。对关某如何处理,关某应该怎样赔偿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稿源:荆楚网
作者:樊耀文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