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8月21日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要求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意见》明确,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8月21日新华网)
很多网友都感叹,推动带薪休假落实,竟然是为了促进旅游业发展。其实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不管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初衷主要是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促进旅游休闲产业健康发展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
必须指出,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怎么能为了所谓的旅游休闲,甚至是促进旅游消费才兑现?
长期以来,正是因为相关部门对于公众的休息权保障不够,带薪休假制度才产期悬置。其实回溯起来,早在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理论上说,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但,事实却是,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大部分私企也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比如在实行计件工资的建筑业,农民工在法定长假中通常也处于工作状态,既没有加班工资,更谈不上带薪休假。而这个现象长期存在,相关部门和企业都视而不见。实际上,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重点和难点也主要是农民工群体和私营企业。在一些人看来,带薪休假会对中国经济的竞争力、企业的用工成本造成一定影响,但是这不能成为违反法律,侵犯劳动者权利和福利的借口。
其实,我们的带薪休假时间本身不长,劳动者短期的带薪休假并不会对企业的竞争力和用工成本造成太大影响。处于工业化和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下,劳动者权利的保障确实不可能和发达国家相比。但是追求更高权利的保障,这个方向不应该动摇。除了从保障劳动者权利角度考虑,带薪休假的落实其实对经济发展也有好处。2012年十一长假高速公路第一次对小汽车全国性免费为例,释放出的自驾游热情之大及各种利好价值,足以显示出只要有足够的休闲时间,并辅之以各种政策配套,譬如公路免费通行等,中国社会的内需可以极大增加。
更关键的是,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带薪休假,实际也增加了全民的福利和幸福指数,有利于社会健康稳定。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相关部门计划落实和兑现带薪休假制度总是好事。正视中国带薪休假权利落实不够的事实,并致力于早日改善,这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希望兑现带薪休假的计划,不再是选择性兑现,能够普照所有劳动者。如果能提前实现,那就更好。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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