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曝江苏盐城大丰市人社局私分国有资产百余万,并将其作为奖金派发。8月28日,大丰市人社局副局长吴卫向人民网作出回应,称该局发奖金之事发生在2012年春节,数额是80多万元。(人民网9月1日)
作为一个乡科级单位,奖金高达80万,局内干部职工几乎个个有奖,科长以上年终“万元大奖”更是不在话下,福利如此丰厚,奖金如此诱人,想必又招来各界人士一顿羡慕嫉妒恨了。“人社局私发80万奖金”的曝光来自相煎太急的两个单位领导,当巨额奖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后,公众得到的解释是“发放的准确时间是2012年春节”,这无非是想免责的托词。那是否违规行为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前,就不该查了?
退休后仍然因为违纪违规被查的官员不在少数,难道说就因为发生在“退休后”,发现了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何位?置组织纪律于何位?抓贪官,尚且能秋后算账,“奖金问题”凭什么能以“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之前”为借口而免于追责,获得特赦?
一项法律法规或是禁令出台的时间是一定的,无法更改,但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就算发奖金的事情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出台之前,也不代表一定是完全合法的。任何公部门或是公职人员的行为都会较常人受到更多无形的监督与约束,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因此对其一切可能的违规行为,公众都享有问责权和监督权。如果设了“免责时间线”,有违规之嫌而不差,有过而不罚,既难以服众,又会在无形中降低政府公信力,无论80万巨额奖金从何何来,操作是否合法,都理应核查清楚,给公众一个交代。
此外,发放标准是否合规合法还得查一查。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但年终奖发放标准的把握上,是否综合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心理接受度? 又是否有一个相对合理的量化标准?一个小小单位,不到300人,年终奖却高达80万,到底是做出了多大的贡献?笔者拙见,“奖不符实”,实在有偏高之嫌。
十八大以来,中央以踏石有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大力反腐,重拳出击,重典治疴,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力除“四风”顽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各类规定、禁令纷纷出台。整治了一大批违规违纪的“老虎”、“苍蝇”,“三公”经费管理规范了,公车不敢乱开了,但“奖金问题”仍在部分单位存在。不能因“发生于禁令出台前”的荒唐理由姑息纵容,要明白在处置严肃度上让一分,不良行为就进万步,我们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彻底清除违规发放“奖金”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稿源:荆楚网
作者:林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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