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中院以“失信黑榜名单”的形式,昨起开始陆续公布当地27家企业、95位个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行为。(9月5日《贵阳晚报》)
据悉,这些“老赖”的欠账,最久的已拖欠近10年。总共涉及27家企业、95位个人。记者了解到,这27家企业中,房开企业占17家。其中个人“赖账”最低的仅有1000元,最高的则有上百万元。据报道,黑榜发布首日,威力已初显:截至昨日17时,已有6家企业主动联系中院执行局,申报可供执行财产。
发布“失信黑榜”,将当事人失信行为大白于天下,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道德否定评价。那么,失信“黑名单”威力究竟有多大?我们有了那么多法律法规,有了“恶意欠薪罪”,这些“老赖”都不怕,难道还怕什么“失信黑名单”?
不过对于企业,通过“失信黑名单”的失信记录制约的失信惩戒,可能确有一些作用,因为企业要贷款、要经营,一旦失信将处处受阻,失信者在当地任何银行办理融资贷款、信用卡等业务,都只能享受“闭门羹”待遇。给失信者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督促失信者迫于压力自觉履行义务。提高失信行为的违规成本,让失信者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应有的代价,是一个现实可行的路径。显而易见,其立意就是向劣性不改的“老赖”发出最后通牒—莫再把诚信当玩笑,否则黑名单“很生气”,后果会很严重!
“黑名单”制度如此无处不在,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呢?老实说,恐怕并不算十分令人满意乐观,至少,并不如人们事先预想得那样神奇显著———能够一“黑”就灵。否则也就没有欠薪不还长达10年之久,也就没有到处跳楼讨薪的新闻不断。如果将“黑名单”看成是“惩处利器”,只要将违规者钉上“黑名单”,就能够化解各种制度性、根本性矛盾,那就大错特错了。过去,我们也开出过“行贿黑名单”、“失信黑名单”、“欠帐老赖黑名单”等,可问题解决了吗?
可见“失信黑名单”不是万能的,一公布就灵。那怎样才能让其充分发挥出救赎老赖的作用?笔者以为与“黑名单”相配套的惩罚制度一定要严厉到位。对于那些欠薪不还的企业老赖,不能仅止于列入黑名单,而是要坚持对其一“黑”到底、绝不搞“下不为例”。对于欠薪不还的老赖,要使之真正身败名裂,按照“恶意欠薪罪”该追究刑责的绝不含糊。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汪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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