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榆树沟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天太村巡逻,发现一名男子的摩托车上驮着一个鸟笼,行踪十分可疑。民警跟着进入小平房,发现五六十平方米的房间里,放着约30个大鸟笼,一部分笼子里关着小鸟,足有好几百只,屋里还有捕鸟的滚笼和粘网。7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狩猎、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警方已对其中4名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10月9日新文化报)
“放生”作为中国人行善积德的常用方式,并没有错。但当“我参与放生的初衷,是希望野生动物生存,可没想到,有些放生却变成了杀生”,当“放生”已经形成了一条“利益链”,甚至已经催生出了订单生意:放生者向鸟贩预订,鸟贩接下“订单”后,便向捕鸟者下“订单”,捕鸟者按“订单”捕捉……当“放生越多鸟类的死亡就越多” ,“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这个时候“放生”就与行善积德没有丝毫的瓜葛了,“喂,老板,你给我捉条蛇来放生”, 不仅与行善积德无丝毫的瓜葛,更是纯粹的“假慈善”、“真杀生”,“放生”是为了哗众取宠,是沽名钓誉,是助纣为虐。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表面看,造成大量野生动物被非法猎获,是因为满足部分人“放生”的需求,“放生”是好心办了坏事,是被鸟贩子给利用了,“放生”是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的真凶。那么,我们该如何做到“放生”不“杀生”?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做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也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首先,必须明确如何才是真正的“放生”,而不是“杀生”。《列子·说符篇》载:“正旦放生,示有恩也。”“客曰:‘民知君之欲放之,竞而捕之,死者众矣,君如欲生之,不若禁民勿捕,捕而放之,恩过不相补矣。’简子曰:‘善!’”可见,早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国汉地即有在特殊日子放生的说法,甚至已出现了专门捕鱼鸟以供放生的情况。但笔者认为,真正的“放生”不应该是“捕而放之”,而是“救鸟于危难”。
其次,斩断“放生”背后的“利益链”救鱼鸟于灭顶之灾。如果专门捕鱼鸟以供放生, 很显然“放生”是造成大肆捕杀野生动物的“始作俑”者。尤其当“订单放生”已构成了“利益链”,我们就必须斩断这个“利益链”,首先杜绝这种“订单放生”。但是笔者认为“放生”“利益链”的“七寸”不在这儿,而在于“交易现场”。如果我们从“市场”杜绝以 “我们只卖给放生者”的买卖,即使有“放生”需求的人也不会跑到林子里去,“来,兄弟,给我捉只鸟放生”,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我们禁止以“放生”为目的的买卖,打击非法狩猎不必“人赃俱获”抓现场,只要是“放生专用”,抓住一起就实行现场“放生”,并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自然就没有了“放生专用”,一些人也就死了“放生”的念头。
“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盼母归”,你的一次“放生”,可能就是一个“家庭”的生死离别,你还认为这是行善积德吗?如果因为你的一次“于心不忍”,便花钱买下后放生,鸟贩见有利可图,便更加疯狂捕鸟、贩鸟换取慈善钱,这种“善事”以后你还愿意做吗?
凡事有所为,有所不为,当你“放生”成为了听祥林嫂悲惨故事的老太,先是陪出几滴眼泪来,然后满意地走了,当你的一次“放生”变成了“杀生”,你还认为这是在做善事吗?
因此,“放生”不“杀生”善莫大焉。
稿源:荆楚网
作者:韩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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