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些省区减少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成效显著”,仅湖南减少1.3万余个,江苏、内蒙古分别减少8472个和8081个。
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原本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的临时性任务或突发事件。可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打着“协同作战”的招牌,成立了诸如“馒头办”、“生猪办”、“西瓜办”、“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等名目繁多、涉及行业五花八门的协调机构。
据悉,一些地方设置的协调机构都是“纸上机构”。从发文件成立,到发文件撤销,期间可能从未正式“领导”或“协调”过。而且,大部分的协调机构动辄都是主要领导亲自挂帅,2009年,东部省份一县委副书记被安排担任近40个领导小组的组长。更有甚者,一些领导小组为了完成任务,成为乱摊派、乱收费“护身符”。陕西咸阳曾大力推广“足疗”保健项目,为此专门成立“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市领导挂帅亲任“小组长”,下发红头文件严禁公安进入检查,要求执法行动必须由总工会牵头。
过多、过滥的“协调机构”容易造成“文山会海”、“行政推诿”,反而会降低行政效率,这已与设置协调机构的初衷相违背。上海交通大学行政管理系教授樊博认为,“有领导好办事”的惯性思维,短期看是重视,长期看会形成“懒政”惯性,结果是“不发文不研究,不开会不落实”。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强调,要建立权力清单,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这无疑是党中央对“精兵简政”,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最好诠释。
目前,随着中央“简政放权”政策的不断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协调机构”乱设现象得到初步整治。但从长远考虑,为彻底清除这种乱设现象,还需在盘存历史、控制新增、加强监督等三个环节下一番功夫。
在“一环”盘存历史方面,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从严从紧认真核查已有协调机构,对于工作已完结、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对于职能出现交叉,则予以合并。在“二环”控制新增方面,确因工作需要成立的,严格遵循“机构法定”原则,按照程序审批。在“三环”加强监督方面,建立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对于擅自设置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做到“令行禁止”。
稿源:荆楚网
作者:包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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