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教育局女干部乘法院警车上下班,其丈夫是该县法院院长。今日上午,田东县法院办公室一负责人表示,当日开警车的为该院院长许宜况,但并非专程接送,只是顺路。目前,上级法院已对院长许宜况进行了处理。对于许宜况是否涉嫌公车私用,他说,单位比较特殊,经常需要外出办案,许在县法院和基层法庭两边工作,很难界定是不是公车私用。(10月28日《新京报》)
显然,田东县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在有意为公车私用的法院院长进行辩解。但是,如果法院院长触犯了法律,在情与法之间该办公室负责人怎么办?那就放弃法律规定于不顾吗?所以,在党中央的八项规定面前只有对与不对,没有什么可以辩解的理由。如果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不是院长,而是普通的法官,该办公室负责人还会多此一举进行辩解吗?可以说,那是不会的。由此可见,办公室负责人名为给院长的公车私用进行辩解,但实际上也是在为自己没有管好车辆进行辩解。
因此,有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行为不轨,实际上是由于内部监管碍于领导面子造成的。如果负责管理单位车辆的办公室能严格按照车辆管理规定秉公办事,相信领导也不会带头“顶风违纪”,更不会明目张胆地公车私用。而且公车私用之后,不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且不是由院长本人积极主动地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缴纳用车费用,而是要通过办公室负责人这个传话筒进行百般辩解。
然而,我们公众真的不相信法院院长在基层法庭和法院两地之间办公,就没法界定什么是公车私用。说穿了,那是在无理取闹;说穿了,那是该办公室负责人在为法院院长进行辩解和开脱“罪责”,那是在欺骗公众的智商,那是在明目张胆地对抗中央的八项规定。如果田东县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和公车私用的法院院长难以界定什么是公车私用的话,上级法院赶快让这两位滥竽充数的法官赶快离开田东县法院的执法岗位,以免让他们徇私枉法。
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绝不能因为自己的私利而徇私枉法;也就是说,法院院长更应该以表率的作用做出榜样,而不是带头公车私用;也就是说,在制度面前决不能搞特殊化。这对于人民法官来说,尤其重要。法是治国的重要保证,而执法的人又对法的效用起重要作用。执法者能有力地保证法的执行,就能使国家安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执法不力,就不能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国家就会混乱、衰败。如果法院院长作为执法者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自己就会在自觉与不自觉中触犯法律法规的红线,自己就会使法律法规蒙受羞辱,就会使法官自己和人民法院的关会形象遭受不应有的耻辱。所以,法官的个人素质对于公正执法和秉公办案都是不可忽视的。
如果法院院长都不能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他又怎么能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他又怎能不接受贿赂,办人情案?所以,通过公车私用这件事,恰恰证明了噶法院院长一贯的工作作风十分不严谨,恰恰证明了他在办案中不能严格依法办案,恰恰证明了他在办案中的随意性。
田东县法院院长带头公车私用,绝不是诫勉谈话和公开检讨就能了结的,必须从严从中严肃处理。否则,就不能服众。作为领导干部,更不能搞特殊化。在党中央的八项规定面前,只有铁面无私才能确保八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否则,就会起到上行下效的反作用;否则,广大基层法官就不会相信领导,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我们的人民法院能秉公执法。因此,再好的挡箭牌,在中央的八项规定面前,都是脱离群众的“无根豆芽菜”,是根本见不得阳光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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