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而因发明创造被减刑的大多是名人、官员。(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随着监情法务的公开,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到狱犯改造减刑等信息,这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但是,“监狱发明家”增多,也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又让人忧心忡忡。
我们承认,有些人似乎只有到了监狱,才能静下心来,闭门思过,安心搞起自己的发明创造。而国家之所以对监狱中有发明创造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减刑奖励,是为了激励这些人发挥所长,经过改造,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应当说,制度的创意是好的。但是,一旦被少数人所利用,踩政策的底线,甚至突破法律的防线,其负面效应就凸显了出来——花钱就能买来创意,成为“发明家”便可换来减刑。而那些普通人,只能老老实实在里面服刑改造。再看狱犯的发明,有的原理极为简单,只是经过他们的妙手生花,便成为金灿灿的专利。难怪有人调侃称,从贪官到“爱迪生”,原来只隔着一道铁窗。
如果真是他们自己开动脑袋发明创造,也不失为一件好事。问题是一些入狱官员凭着此前积累的人脉和钱脉,通过内外“勾结”,玩起移花接木的把戏。而在其中,竟然有专门机构热情代劳,围绕“发明”、“减刑”,形成一条灰色的利益链。经过一番运作,少数人得以公开的政策,“合法”的途径、冠冕堂皇的借口获得减刑,逃避打击。
以“监狱发明家”的名义获得减刑,使得这类减刑成为有钱人的游戏,等于是公开的越狱。此类事件反映出法律不平、执法不严,将在社会公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必要认真查一查,那些发明是否够上减刑标准,在监犯获得“发明家”期间,有没有人为因素,存不存在金钱贿赂,司法人员是否为那些“发明家”打开了越狱的方便之门。
监狱作为劳动改造的管理场所,不该是成名成家的地方。各地司法机关必须带头维护司法公正,坚决杜绝靠钱开道、花钱买名减刑、钻法律空子等各种怪现状。
稿源:荆楚网
作者:叶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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