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北京青年报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乱象,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1月19日人民网)
鼓励发明创造,对于推进国家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如果我们的社会发明创造蔚然成风,那将是何等令人振奋、惊喜的景观!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创造人人有份,服刑人员概莫能外,发明创造是服刑人员的权利,谁都无权剥夺。服刑人员的发明创造造福社会,属于立功行为,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减刑。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因而,我们应当鼓励服刑人员致力于发明创造。
问题在于,服刑人员的发明创造必须真实而不能造假。据北京青年报记者的报道:目前,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乱象,“发明专利减刑服务”网上公开叫卖,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服刑人员兴趣爱好量身定制发明,为减刑可买他人发明专利……而服刑人员也有减刑的强烈需求。如此一来,“监狱发明家”或已成产业链。这种造假的发明创造,亵渎了法律的善意,践踏了法律的权威,绝不能容忍。
遗憾的是:眼下,要堵住这个口子还有些难,因为究竟什么样的专利可以申请减刑,如何认定、如何申请等问题,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同时,不同的监狱对发明成果的判定也有不同。显然,为了杜绝服刑人员虚假的发明创造,必须制定统一的认定认证标准及操作细则,最重要的根据就是得到国家专利认证,获得国家专利认证,这是法院判定是否给予减刑的关键依据之一。此外,还须把服刑人员申请提交的发明专利向社会公开透明,接受监督,防止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要严厉追究服刑人员、相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还要对没有严格把关的相关司法机构及其人员问责。
稿源:荆楚网
作者:于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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