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解聘太少曾被外界质疑过,昨日公布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管理新政明确规定14种解聘情形,解聘程序也被明确,减少不公平因素。用人单位违规聘用及解聘聘任公务员的,将被责令纠正,违规者还将被处分。(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主要是针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而进行招聘的。相对委任制公务员而言,如果干不好或没有职位需求,聘任制公务员就可能被解聘。这道“紧箍咒”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公务员的退出机制。深圳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被认为是打破了“铁饭碗”。然而现实情况却不那么实行3年多来,3000多名公务员竟无一人解聘,并全部进入续聘期,遭到媒体的质疑。
破解“只进不出”怪圈,引入淘汰机制迫在眉睫。随着聘任制公务员开除或解聘人数增加,《办法》明确并强化了解聘规定及情形,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及应当解聘的情形有14种,其中可以解聘的情形有6种,应当解聘的情形有8种。此番《办法》中的“连续两次不称职便辞退、解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媒体的质疑,也让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更加完备。事实上,对于公职人员的辞退并非始于公务员聘任制度,早在1993 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正式确立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而聘任制公务员不同于考任制和委任制的公务员,要想保持公务员聘任制的生命力,则要细化完善聘任制本身的招聘、薪酬、考核等后续配套制度。
正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我们喜见各地对于公务员招录方式的变革,诸如聘任制公务员以及在优秀农民工人中招录公务员这样的好方法。深圳实行聘任制公务员是为了打破公务员“终身制”,实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所以说,只有让《办法》不折不扣的实行,真正疏通“出口”,让体制内外的鲶鱼更活跃,才能更好地发挥“鲶鱼效应”。公务员聘任制已试水多时,我们期待顶层设计的完备来助理“鲶鱼效应”的发挥,真正让公务员队伍重焕活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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