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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君:个人事项报告不应止于“处级”
发布时间:2015-03-24 08:58:53来源:荆楚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人民网3月23日)

  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表现,是打造忠臣、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的有力举措,也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工作的重要抓手。

  当前,各级组织部门都完成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从反馈的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很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很好的预防了领导干部的贪腐问题。但是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小贪巨腐”的现象,而且很多时候比“大官”更甚,这其中就包括一些科级干部、村干部等等。

  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小官”的贪腐更具隐蔽性,往往会被忽视;其二,“小官”的个人事项不用报告,导致他们能够不受约束的“为所欲为”;其三,对于“小官”的监督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往往只把目标“瞄准”在一些高级别的党员干部身上,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笔者认为,要进一步防腐,推进和完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扩大报告覆盖面,报告对象不应止于处级干部,要向所有党员干部延伸;二是形成个人事项报告长效机制,把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当作一种义务,形成时时报告、事事报告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三是加强监督,不应该仅仅满足于报告了就完了的心态,要时刻检查抽查报告事项的真实情况和完成情况,做好监督工作,防止报告“流于形式”。

  好的制度和办法需要发扬和继承,报告个人事项就是一种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制度,只要上下一盘棋,就能很好的推动和落实这项工作,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良好局面。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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