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获以公布。事业单位领导该选什么样的人,如何选拔,任期多长,如何考核,怎样监督……这则新规“回答”了一系列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6月3日 中国新闻网)
事实上,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它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此次,《管理规定》出台,这是中央制定的第一个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体现了分层分类管理干部的要求,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又一次具体化、科学化。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我国事业单位超过百万,人员编制在3000多万,选齐配强领导班子是任何时期都必须重视的问题,此次《管理规定》要求领导干部除了“政治素养好”、“组织能力强”外,还新增了群众的评价和业界的声誉,让群众对干部可以“指手画脚”,群众可以拿起考核、选任的指挥棒,群众不满意的,在群众中威信不高的干部坚决剔出。《贞观政要》中说“为政治要,惟在得人”,要严把选人用人关,健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辩证评价干部,秉持“凭实绩说话、靠本事晋升”的干事创业取向和“凭德才用干部,从实绩看德才”的选才导向,决不允许让老实人吃亏、让投机钻营者得利。
“英雄起于阡陌,壮士拔于行伍”。《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长期以来,一些事业单位管理层行政化、官僚化色彩比较浓重。此次通过区分不同情况推行聘任制、委任制、选任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让领导职务与个人绩效挂钩,按岗位工作性质和业绩大小来获取报酬,搞活内部用人机制,注重实绩和贡献,工资报酬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让事业单位更加回归公益性,全面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而且,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领导人员由第三方遴选,这第三方就包括非官方的猎头公司,给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开辟了广阔的路径,打破了传统的以上级任用为主的惯性做法,不仅有助于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而且更加有利于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去官僚化,将“能人”、“贤人”选拔出来,给事业单位及时补充新鲜血液,树立开放的、个性化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不断激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这盘棋。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指出,有的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分析某某是谁的人,某某是谁提拔的,该同谁搞搞关系、套套近乎,看看能抱上谁的大腿。其实,一些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长期任职,干部交流不足,职务晋升渠道讲话,直接就会导致单位内部圈子文化和严重的官僚主义习气,在单位人员选拔任用方面,容易造成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此次《管理规定》规定,“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十年”,剑指事业单位“门派”、“圈子文化”,设置干部任职上限,让干部更加有效机动的流动起来。
“世不患无才,患无用之之道”。近年来,干部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有的把考核内容放在优秀不优秀、称职不称职上,对优点特色于蜻蜓点水、轻描淡写,造成千人一面;有的对于干部考核流于形式,发发表,填填表,考核结果无用,对干部违规违纪、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问题了解得比较少;有的只注重日常工作考核,对于平时生活中的思想政治倾向等细节不把握。种种问题,都说明考核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此次,《管理规定》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扩大员工评价的比重,对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一般应当免职。更加突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拉直了“红线”,增强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科学性、准确性,畅通了干部“出口关”,将不胜任者剔出干部队伍。
监管严不严,关乎吏治清不清;吏治清不清,则关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严是爱,宽是害。此次,《管理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以严的态度规范干部从政处事、约束言行举止,让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组织部门坚持执行述责述廉、约谈、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在教育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公开、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全方位构建权力监督机制,给权力涂上“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运行,最大限度防止权力失控、权力滥用。
“制度不执行,比没制度危害更大。”再好的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能起到“规矩”之效。《管理规定》的出台,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将发挥指导性、纲领性的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为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郑端端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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