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人民日报以《接坠楼儿受伤,咋不算见义勇为》为标题详细报道了辽阳市太子河区何艳因救邻家坠楼小孩申请见义勇为遭拒一事。(6月9日人民网)
这则新闻之所以迅速引起热议,甚至让人看后感觉心寒,一方面因为公众有“好人应有好报”的期待,一方面因为社会需要挺身而出的正能量。
一段时间以来,受到南京“彭宇”事件、重庆“万鑫”事件等一系列“好人被讹”事件的影响,公众对于关键时刻是否挺身而出、伸出援手慎之又慎,生怕成为见义勇为的“受害者”。“小悦悦”事件中,多位路人的见死不救、冷漠无情,也引起了社会的反思。事实证明,在呼吁“拒绝冷漠,从我做起”的同时,有必要探讨如何让好人不再难当,让“挺身而出”成为社会共识。
要想在全社会范围内达成和谐互助、危难时刻敢于挺身而出的共识,一方面需要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通过大力表彰包括见义勇为在内的道德楷模引导公众“想出手、要出手、敢出手”;另一方面需要施以重典、加强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制举措保障好心人的应有权益,以激励公众正能量、彰显社会正义。唯有这样,才能消除公众心中芥蒂、减轻救人被讹顾虑、重拾社会道德公正之信心。
就表彰先进典型来看,笔者不禁想到了与此次何艳救人类似的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和广州“托举哥”周冲。前者因徒手抱接坠楼女孩被全国妇联在不足一月内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后者因徒手托举坠落女童被当地政府在一周内授予称号和奖金。反观此次事件,好心人何艳自己多次逐级申报却得到当地有关部门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答复。抛开其他,单就如此艰难的申报之路来看,不仅会徒增好人的心寒、公众的担忧,更会减掉人们挺身而出的勇气。
就加强法制建设来看,见义勇为的立法初衷是褒奖义举、彰显正气。但是,由于见义勇为属于地方立法范畴,各地出台的法规条例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标准不一,加之个别地方使用见义勇为条例往往在评定标准上吹毛求疵,使得申请困难,其弘扬正义效果可想而知。据了解,辽宁省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见义勇为的奖励、评定和审核都做了调整规范。然而,正因为此《条例》何艳被当地有关部门认定不完全具备见义勇为标准。有记者询问是否因群体参与就不能授予何艳见义勇为称号,有关部门未予回复。
危难时刻挺身而出是每一位有良知的公民都应做出的义举,是社会公认的共识。见义勇为何须区分集体和个人、成年与未成年。见义勇为的评定必须站在行为的出发点上看待,其认定条件和标准也应该是有利于弘扬正气、为好人正名、为社会打气,而不是让好人心凉、社会心寒。在此事件中,好人身体既已受伤,千万别让爱心再受伤。
好人能否有好报,关乎道德底线,更关乎社会风尚。只有让每一个细小的善行义举都得到充分肯定和赞扬,才能鼓励人们从小事中去注意德行;只有把广大普通人的善行义举纳入社会法治建设当中,才能从更大程度上去倡导好风尚,才能让“挺身而出”的成为社会共识。
稿源:荆楚网
作者:赵处彪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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