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严重失误,单位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将被终身追责。昨天,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该《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定性为重要规划、重大深化改革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价费、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等6类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6月30日《武汉晨报》)
众所周知,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地区,在干部选拔,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民生福祉等方面,都需要领导主体进行决策。这种决策,多以集体研究,民主集中方式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但是由于出现了机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民主决策偶尔会受主要领导的意愿左右,或不从客观实际出发,追求短期政绩,或谋取个人利益,而背离人民群众需要,与科学决策背道而驰。所产生的结果,是损害群众、社会权益,给发展埋下极大的隐患。
长期以来,因决策严重失误,尤其是诸如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制造所谓“短期政绩”的重大决策,常常是以牺牲生态环境、破坏资源合理开采为代价。比如,一些地方为追求短期利益和表面政绩,不惜上马污染项目,制造“带毒的GDP”。曾经一封环保局长的匿名信走红网络,环保局长透露县领导曾对他说:“你的政绩与我的政绩是冲突的,你若是敢影响我的政绩,我必……兄弟你委屈几年,我必有厚报!”在一些地方,尽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让地方政府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在政绩面前,放弃环境和生态保护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自觉选择。
笔者认为,重大决策失误既与领导干部在政绩问题上政治责任感不强、认识水平不高有关,还反映了决策失误之后问责力度过轻的现实问题。因此,这正体现出建立终身追责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终身追责的利剑高高举起,让干部既要对在任期间的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今后的各种效益负责,既要考虑当下的GDP,也要掂量为此付出的代价,让政府领导、实施责任主体部门和社会效益优劣构成了一个共同体。
“制度不执行,比没制度危害更大。”再严格的“终身追责”只有落到实处才能起到“规矩”之效。制度不能只讲“要怎么样”,关键是要“落实得怎么样”,不然,“终身追责”制定得再完美,内容再丰富,也不过是“水中花镜中月”。因此,“终身追责”贵在从严执行,让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才不至于让“政绩冲动”之类的“拍脑袋”决策行为架空“终身追责”这根“高压线”。如此,“终身追责”才能打开“科学决策”之门,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才能慎思慎行!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子叙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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