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起施行,该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就意味着非法商家可能被判处“终身禁入”。(8月13日《人民日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语言表述上是严厉的。最值得关注的是第135条规定,非法商家可判终身禁入。如此严厉法规,自然很让人畏惧。但是,法律规定里的一个“可”字也是值得玩味的。“可”是什么意思?“可”就是“可以”也可以“不可以”。一个“可”字,就可能是“终身禁入”的两重天。
笔者有如下四个担心。
担心之一:是否催生私下和解?一般情况而言,食品问题的发现,走的多是这样的路子:消费者发现问题----举报到媒体----媒体报道引起关注----监管部门查处。无疑,很多问题都是消费者发现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问题严重的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商家,就会在这个环节做事情。他们就会“花钱堵口”,通过私下交易,换取“不再举报”。如果是这样,最担心的则是职业打假人的丛生。目的不是为了打假,而是为了等待害怕“终身禁入”的商家来“花钱堵嘴”。
担心之二:商家会否破釜沉舟?法律很严厉,如果因为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获得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就可能被判处“终身禁入”。但是,正是因为有了如此严厉的处罚,也会倒逼着很多人去想尽一切办法,不惜一切代价,保住自己“经营食品”的权力。当问题发生的时候,这些已经意识到可能会被“终身禁入”的违法商家,在没有进入司法审判环节之前,就去到执法部门公关打点。将问题解决在进入司法审判之前?破釜沉舟的铤而走险,就会导致更大的腐败。
担心之三:司法能否一视同仁?值得担心的是,这个规定并不是刚性的。里面有一个“可”字,在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可以“终身禁入”,也可以不“终身禁入”。这就给了司法一个自由裁量空间。那么,在“可”与“不可”之间,究竟如何监督法院审判环节的公平性?是不是能对所有商家一视同仁?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终身禁入”案件的严密核查制度。不能让“可终身禁入”的不法商家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担心之四:会否异地卷土重来?眼下是一个不择手段招商引资的时代。去年的时候,某贫穷地区的市长,到长三角招商,他说出了这样的话语:到我们那儿投资,你们想干啥干啥。这反映出的是招商的迫切,也反映出为了招商已经没有了底线。在处理干部的时候,就出现了“异地崛起”现象。那么,被“终身禁入”的商家,会不会换了个公司名称,换了个法人代表,换了个经营地点,就在异地卷土重来了呢?
“食品违法终身禁入”,是舌尖安全的屏障,但是它也只是一道紧箍而已,怕就怕没有人去真心念咒。监管无缝,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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