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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闲语:干部生态追责要警惕“责下不责上”
发布时间:2015-08-18 16:17:45来源:荆楚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8月18日《人民日报》)

  《办法》共计十九条,2700多字。其中第五至第八条是核心,明确规定了25种被追责的情形。显然《办法》是名副其实的责任状,责任清单清清楚楚,一目了然。不仅老百姓看到懂,而且执行起来也有据可查。应该说这是一个“好办法”,对老百姓来说至少可以理直气壮的进行监督了。

  不过从以往的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看,或者是从基层的生态发展现实问题来说,一种担心还是油然而生。问责基层干部肯定没有问题,不过一旦层层“追上去”,就难免出现阻力和问题。虽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实我们并不担心这个“参照执行”,关键是就在于“上下”的问责尺度与力度是否能够一个样。

  从基层干部的职能职责来说,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是自己的主业。但从生态环境的现状来看,老百姓的怨言和矛头首先指向却是基层干部,也就是破坏生态建设的执行者。因此在这个试行《办法》之下,对于基层干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压力。如何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如何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既要考虑到执行责任,又考虑到生态责任,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问题也就由此而生,也就是说,一旦出现所谓的生态问题,基层干部肯定是首当其冲。但在决策问责层面,如何去层层厘清?虽然规定明确,但能否真正落实到位,目前还有待观望。毕竟一个地方出现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也不是某一个层级的领导说了算,而是一种层层的审批的结果。尤其是在涉及到一项地方性的发展大项目,成功引进后就可能拉升地方GDP,在这样的背景下来追究相关干部的环保责任,可能就会出现一些替罪羊,或者是点到为止。

  从生态追责的具体形式来看,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这些追责方式应该是十分有力的,关键是如何让生态问题的程度与追责的形式精准对位?这也是一个客观问题。或许某些问责部门会以严厉的问责瞄准基层一线的干部,而对于上一级层面的干部也可能出现蜻蜓点水式的问责。如此一来也就降低《办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多年来各类制度规定执行过程中的顽疾,当然我们不是质疑《办法》本身的作用,而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如何杜绝所谓的变通和折扣,不让某些人打“擦边球”,真正让《办法》成为官员政绩的紧箍咒,坚决做到坚决不要带血的GDP和带血的财政收入,这才是民生之福。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闲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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