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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城:对“见义勇为”义举不鼓励但要救助
发布时间:2015-08-31 08:32:11来源:荆楚网

  见义勇为一直是我国倡导的教育理念之一,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为何将“见义勇为”删掉?(8月28日《华商晨报》)

  对于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将“见义勇为”删除一事,让我想起了去年15岁的辽宁少年张鑫垚的案例,他在车祸中勇救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一只眼睛失明。为治疗,家里背了30多万外债。当地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然而,这个称号却没能授予给他,原因正是“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救助、优待少年英雄,并不意味着鼓励未成年人去冒险,这是两个概念,毕竟没有人会为了这些救助、优待而愿意付出惨痛代价,更何况未成年人只是个孩子,根本想不到这么多。所以,笔者认为,可以不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但是,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帮扶应该落实到“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身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待此事:

  首先,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去做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这是对的,无可厚非。在过去,我们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而且20年前社会上还曾大规模的宣传少年救火英雄赖宁。如今,各界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所以不授于少年英雄见义勇为称号也是基于这一点考虑的,可以理解。

  其次,一旦未成人舍己救人的义举已经发生了,政府就应该热情救助,不能失职,决不能以“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为由冷漠待之,令其“因义致贫”,也不能将其推给社会慈善捐助,因为这本来就是政府的本分。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之后的保障方面,现在的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法规已经确定了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救助办法,那么一旦出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也应该有相关的救助规定。毕竟二者的本质都是“货真价实”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不授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中规定的适用于成年人的各项优待措施,也应该通过立法,使其适用于未成年人。

  最后,普遍的认定标准应该如何制定和执行,需要更妥善的权衡。我们应该促成社会形成一种共识,那就是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固然不在鼓励之列,但是一旦发生了义举,政府就应全力救助,不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因救人而陷入困境。

  其实,在当今社会见义勇为精神仍需大力提倡的背景下,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用“会自护懂求救”替代“见义勇为”也无可厚非,但是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一定只有成年人才能完成,其实,凭借知识与智慧,未成年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见义勇为”能力与勇气未必逊于成年人,甚至未必能被成年人替代。例如,在2006年12月造成巨大人员伤亡的印度洋海啸中,当时年仅10岁的英国女孩蒂莉·史密斯充分利用了她在地理课上学到的知识——迅速识别出了海啸即将到来的迹象,从而挽救了大约100名正在泰国一处海滩上的人。当时蒂莉的爸妈等成年人开始还不相信蒂莉,直到她“变得歇斯底里起来”,就在其父把蒂莉的警告传达给马里奥特饭店的工作人员时,蒂莉却跑向海滩,警告将要发生海啸,海滩上的人很快就全部疏散到安全地区。仅仅几分钟后,滔天的巨浪就涌上岸来。

  稿源:荆楚网

  作者:方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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