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快报》)
对于拾金不昧做好事者来说,理当做好事就有所好报,无论是精神上也好,还是物质上也好,都能够给拾金不昧者带来精神上、物质上的鼓励,激发着更多人积极参入到做好事的正能量中来,促进了社会文明新风尚。而对拾金不昧或可获奖励10%,不仅仅是对做好事人的认可,也是对大力倡导拾金不昧者提供了扬善机制。
为此, 广州市政府1992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已过有效期。在2012年2月中旬,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新华网》就此推出的网上调查显示,逾七成网友支持拾金不昧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
当然,拾金不昧或可获奖励10%曾引发广泛争议。支持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公众的思想道德觉悟还不是特别高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选择;反对者则表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有的网友认为:施恩莫望报;也有的网友认为:如果有点回报,拾金不昧的人会更多。
尽管备受争议,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最终通过的《规定》中还是保留了“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了政府对拾获人奖励的资金来源,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规定》还明确,遗失物品所有权改变的时间为“六个月”(1992年《规定》中这一期限是“三个月”)
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国外立法给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具体比例为5%或3%;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我国《物权法》中相关条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足以可见,拾金不昧或可获奖励无论是国外,还是我国的法律,都有着明文规定。我国古代历朝拾金不昧也并非不给予报酬,像清律规定,捡到遗失物,一半还失物之人,一半当作奖赏给拾物人。为此,让拾者获得一定的利益、在利益与道德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反而可能收到更好的效果,这些事例都是可以借鉴的。
从大的方面来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有时寻找失主需要拾获失物的人付出不少精力和时间,甚至一些物质成本,理当给予一定飞补偿。从小处来说:如果给予拾金不昧者适度的物质奖励,能促进广大市民参入的积极性,将有偿拾遗进行法律化、制度化的规范,可能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与时俱进的一种具体体现。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实,给予拾金不昧奖当事人奖励10%并不算多,但是表明了一种态度,拾遗者应该有报酬的请求权,让更多的市民积极参入到拾金不昧的行动中来,大力弘扬这种精神,促进社会文明新风。这其中也有许多弊端和尴尬,如果丢失者家庭困难,或者需要救急、帮扶他人的物品等等,给予奖励10%那是值得商榷的话题了。此时,由政府给予当事人的奖励,那应该是那好事做到了“高大上”的制高点。
只要一个人做了好事,他就应该受到尊重并得到报偿。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拾金不昧做好事者拒绝各种奖励,认为是一种做人的本能,应该所做的社会美德,这种高风尚、高姿态也应该大力倡导,那就另当别论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运华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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