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届184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快报》)
“敢吃螃蟹”的广州人又作了一次有益的尝试,率先奖励拾金不昧,开了全国之先河。当然,见仁见智,观点不一,对此政策和规定存在争议,实属正常。笔者觉得此举与时俱进,值得肯定和提倡。
古往今来,人们之所以推崇和褒扬拾金不昧的善行与美德,关键在于面对他人遗失的金钱和财物,不动心、不占有,保持一颗圣洁无私之心,主动“物奉原主”、“钱归失主”,让人感动和景仰,成就了君子懿行,升华了君子良品。当然也固化了人们的思维定势:拾金还主,不可有分文回报。记得十多年前,曾引发了拾金归还主人后该不该索要报酬的热烈讨论,两种观点激烈碰撞,人们的观念也开始松动和转变,既对拾金不昧者保持敬意,同时对拾金不昧者给予或者索要相应的报酬有了一定的理解或支持。
对于拾金不昧,既要给予道德的嘉奖,也可尝试给予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物质奖赏,这是社会发展的进步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与认同,毕竟不少拾金不昧者为归回失主钱物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财力,给予其相应回报都在情理和法理之中。
由此观之,广州市政府的这一动议和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善意和良好的。给拾金不昧者相应的奖赏又何妨,那会产生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效应,让更多的人自觉地仿效拾金不昧之善举,也是公众之愿望,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和谐美好。
稿源:荆楚网
作者:童钟鸣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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