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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鹏:整治虚假广告,点名“侯耀华们”还不够
发布时间:2015-11-17 08:37:02来源:荆楚网

  近日,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营销的虚假广告案件,其中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人被点名。(11月16日《华西都市报》)

  在这些通报的典型案件中,侯耀华等人以参与推荐、证明、节目访谈等形式,为发布广告的企业站台,共同制造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所以,被工商总局以典型案例形式向社会公布。

  明星做虚假代言,工商总局点名通报,虽然不能完全消除明星虚假代言给民众造成的伤害,但是对被通报人来说,确是对其虚假代言行为的否定和提醒,也警示其他“名人”在做产品代言的时候,要多了解产品本身的特性,不做虚假代言。

  工商总局的点名通报,让我们看到了有关部门整治虚假广告的决心,但是,笔者以为,查处虚假广告,不能只拿“侯耀华们”开刀,不能只是点名通报了事。

  首先,作为名人,要珍惜自己的名誉。不能为了金钱,什么广告都接,什么话都说,更不能给虚假产品站台。要珍惜自己的名誉,不负民众的信任。否则,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不仅名誉受损,要退回违法所得,还要接受工商部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的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作为民众,要提高辨别能力。要有自己独立的辨别是非,辨别好坏的能力,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唯“名人”马首是瞻。不能名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不能名人用什么自己就用什么,适合自己的才是最重要的。

  再次,作为广告经营者,要如实宣传自己的产品。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虚假宣传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后,作为广告发布者,要严格审核广告的真实性。不管是报纸也好,电视台也罢,都要加强投放广告的审核,不能为了广告费将虚假广告推送给广大民众。因为,新《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不仅要没收广告费用,还要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

  最后,让我们以新《广告法》为绳,以自省自律为镜,以加强监管审核为帆,打一场整治虚假广告的攻坚战,助力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上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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