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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文良:“明码标价”岂是宰客的“遮羞布”
发布时间:2016-02-16 16:15:27来源:荆楚网

  江苏常州游客陈先生春节和家人在哈尔滨过年,大年初二晚上被导游带到一家名为北岸野生渔村的餐厅,共点了三种鱼,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鳇鱼售价398元(当地普通餐馆售价为每斤100元左右)一斤,结账时因“斤两问题”与店家发生冲突致伤。对此,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即便是几十块钱的鱼被炒到了几百块,只要明码标价,我们也管不了”(2月15日《华西都市报》)。

  “明码实价,童叟无欺”,是我国从自然经济时代即形成的一种传统的商业美德。明码标价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一种国际通用惯例,已经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明码标价”并不能代表着没有欺诈,也不能代表着没有消费陷阱。因此,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天价鱼”不能因其“明码标价”而“管不了”。

  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而与之相配套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换句话说,作为一种市场自由定价行为,包括景区在内的饭店菜价,经营者明码标价是法定义务,而这个义务的前提是公平、合法、诚实、守信,而不是拍脑袋定价,更不是随意标价,否则就涉嫌欺诈。而哈尔滨的这家饭店,鳇鱼售价明显高出当地市场同类的3至4倍,但其在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各项内容或者说在经营成本等方面,并没有与当地其他经营者有着明显的增加,即便考虑春节期间的经营会增加成本,但仍不能排除高额牟利的嫌疑,因而也就无法避免引来“宰客”的质疑。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存在欺诈,对比正常情况下高出3至4倍的明码标价,理应由市场自身进行调节,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不宜干预,但在市场法治尚不成熟、尤其是存在其他隐性垄断的背景下,允许超出正常情况数倍的明码标价,自然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公的消费环境,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破坏。当游客被“宰”成为一种季节性现象时,当接到群众相关的举报时,相关的职能部门就应该放下习惯性思维,不能看到“明码标价”就认为其经营“不违规”,对游客的投诉更不能因有了“明码标价”而以“管不了”加以搪塞,否则会让给众对监管工作留有更多灰色的想象空间。

  所以,面对“天价鱼”事件,当地的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尽快查清其真相,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各地也应该从这起“天价鱼”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对明码标价的监管,强力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让经营者诚诚实实经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在日常价格检查中,不能只停留于是否“明码标价”,更要核实是否公平合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伪降价、模糊标价、两套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坚决予以从严查处,真正防止“明码标价”成为商家宰客的“遮羞布”。

  稿源:荆楚网

  作者:袁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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