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审议报告显示,代表们普遍认为现在出台慈善法符合实际要求,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审议过程中,代表们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的有关意见。(《新京报》3月14日)
慈善事业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四大支柱”之一,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在当下“精准扶贫”的攻坚期,发展慈善事业,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以公益性为核心理念的慈善事业的“名号”越来越响亮的同时,也出现一些诸如“高调慈善”与“低调慈善”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公众对于慈善的迷惑。毋庸置疑,全面推进中国慈善事业是一个大方向,对于当前的慈善事业,必须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和廓清。在笔者看来,本次《慈善法》修改稿进行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4处,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将于3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大会表决,必将为我国慈善事业保驾护航。
不断完善慈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构建慈善法制框架。慈善需要一块法制的阵地,有了这样的一个慈善法律框架,社会的慈善力量才可以有所依托。本次《慈善法》草案规定,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放开个人募捐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委员会的支持。
依法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多元化发展,满足社会对慈善立法的期待。《慈善法》,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需要具备比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立法更大的空间和容量,更开明的政策措施去匹配一个具有慈善传统、也将会有辉煌未来的慈善社会。美国慈善部门以其活力、多样性、经济实力和成长速度而格外引人注目,一个影响慈善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
法律是社会公器,发展慈善事业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磊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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