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全国人大委员会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放开个人募捐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委员会的支持。(3月15日 新华网)
慈善法草案历经11年立法之路,终于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参与与认可,此次顺利“过会”显示出政府的重视和公众的期待。毫无疑问,审议通过后的《慈善法》将成为今后我们慈善行为的基本遵循、慈善工作的基本依据,并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开启依法治“善”新时代。
有人质疑,难道个人行善施德也要官方“指手画脚”?然而,反观网络募捐铺天盖地的当下,网友们乐善好施的热心逐渐被一个个揭开的真相所冷却,四川女孩患癌募捐,家人承诺捐出剩余善款却又后悔;安慰女孩“救人被狗咬伤”的“事迹”纯属虚构;个别明星、企业借慈善之名行营销之实,做慈善界的“老赖”……近年来,一系列不规范的慈善行为不仅损害了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更是挫伤了公众的爱心,也将慈善规范化推向了立法的高度。
一直以来,道德与制度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道德的宗旨是扬善,制度的目的是抑恶,如果个人善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意味着德行将被践踏。同时,披着道德的外衣行卑鄙龌蹉之事,势必引起公愤。推动慈善立法,目的就是让道德制度化、法制化,一方面让善行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让求助者有章可依,让不法的伪善行径受到惩处,从而为爱心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法治与德治的互补融合,有利于推动公共伦理领域的法治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道德支撑。
当然,慈善制度化不仅仅是约束,也有鼓励和激励。从《草案》内容来看,通过简政放权废弃了慈善组织年检制度,放开了慈善公募权,推动了慈善的开放;实施税收优惠这一最具“含金量”的举措,给了施善者一粒“定心丸”,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引导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另外,对于公众关注的互联网募捐,也得到了有效的规范,而且明确了个人募捐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支持也不排斥的态度,为个人网络募捐留有一定弹性发展空间。
制度推进的一小步,社会文明的一大步。《慈善法》的出台不只是迈出了“以法促善”的一步,更是为扶贫济困、共享发展、共同富裕赋予了更多的活力与空间,我们期待慈善立法促进公益事业长足发展、健康发展。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星星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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