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期待的慈善法伴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谢幕终于尘埃落定,这标志着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法律水落归漕,也预示着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将有法可依。“怀胎十年”的慈善法,依然还有诸多掣肘的地方。其中最大的争议点,莫过于个人募捐的去留问题将舆论分成两大阵营。
慈善法中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只能由具备资格的慈善组织发起募捐,而否定了个人募捐的合法性呢?确实,慈善法已将个人募捐的合法性“拒之门外”。
从法理和国际经验上来看,慈善本身隐含着让不特定人受益的性质。此次立法,个人求助并未纳入“不特定人”之列,自然也就轮不上慈善法加以约束。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公开募捐。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慈善意识的增强,慈善捐赠主体趋向多元化。公众的个人捐赠在稳步增加,捐赠主体已由企业逐步转向个人。在法律“说NO”与现实“期待”的双重语境下,个人网络募捐的合理性尚有讨论的空间和必要。
个人网络募捐属于一种赠予关系,即捐赠者将自己的钱直接赠予募捐者。捐款人很难核实募捐人的信息真假,也会出现账目难公开及信息难辨别的境况,这也恰恰戳中了个人募捐饱受质疑的痛点。
放开个人募捐,难保发生善款被乱用、被私吞截留的现象,如此一来就会如同公募一般因缺乏公信力而陷入囹圄之境,这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退而求其次,即便善款的确有用于化解个人、家庭或近亲的燃眉之急,如果筹集的资金有多余或者受益人中途离世,剩余的的善款将何去何从呢?如果是用于改善自己的生活品质,显然有违慈善的核心理念;如果是转赠继续付诸扶危济困,协调事宜必将是一项浩大且繁琐的系统工程。
从法律纠纷的角度出发,确实可以避免一些问题,但同时也会暴露国内慈善事业的某些短板。目前,大量慈善活动还是志愿者自发所为。志愿者团体或个人注册成为组织后,在活动常态化与资金周转上容易出现瓶颈。如果是寻求挂靠,现有的慈善组织规模还不足以支撑全部慈善活动的需求。此外,基于禁止个人募捐的法律门槛,倘若遭遇一场突发灾难,将会有一大批社会力量被排除在救灾活动之外,也说明个人募捐的较少有赖于慈善组织的壮大。显然,个人募捐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之。
可见,即使已经明文禁止个人募捐,也显得有些尴尬。现实中,既有一些个人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伤害公众善意,动辄骗取大量善款;也有一些个人或组织苦于资金匮乏,却因法律限制无法进入主流的网络公募渠道筹款。鉴于此类可以预见的现象,必须避免法律颁布即出现“钻空子”或“没法子”的尴尬。
法无禁止即可为,立法总是在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中不断推动,立法机关要与社会大众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尽量打消公众的“后顾之忧”。同时,重塑慈善机构公信力,释放组织活力,开拓求助渠道,弥补立法缺憾,让公众有信心投身于“大慈善”的浪潮中。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磊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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