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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旭:体罚学生是哪门子的“教书育人”

发布时间:2016-06-26 17:29:53来源:SRC-13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第三实验小学三年级三班班主任贺可丽,在6月12日早上因学生未拿批改试卷,对该学生进行体罚,体罚方式是拿着教杆让学生趴在课桌上进行长时间抽打,挨打同学说打了约一百多下。(6月24日新华网)

  说到惩罚学生,近来关于老师体罚学生的报道可谓不胜枚举:6月21日,甘肃临夏州永靖县西河镇一小学多名四年级学生因不会写生字,被女教师姚某某用柳树条做的教杆抽打,学生屁股被打伤;6月20日,四川巴中市下两镇小学一年级4班10多名学生因体育课上未穿运动鞋,被体育老师要求赤脚在最高气温37℃的跑道上跑步而致脚掌烫伤;3月28日,湖北安康黄冈实验学校一名生活老师让三名学生在正午太阳下当众下跪体罚……

  学生未按要求进行学业学习,老师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本无可厚非,但把这种“批评教育”上升为“体罚”未免有失妥当。抽打学生、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这是在教育学生要重视学习吗?我看不是。暴力体罚除了给学生带来身体上的伤害之外,未必让学生体会一番老师的“良苦用心”,也很难体现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老师应该是给学生传递知识、为学生答疑解惑,以助其健康成长成才的一类人。缘于此,自古以来,人们就对教师这一职业充满尊重和敬意。而如今,有些老师违背师者“传道授业”的育人职责,通过暴力的方式对学生身体进行惩罚甚至伤害,这传的是何种道理,授的是何种知识?最终又何谈帮助学生健康地成长成才?

  再者,关于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的行为,我国早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就有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也均有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的规定。刑法第234条更是严肃指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我国法律对于体罚学生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老师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得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伤害,否则即是违法。

  因此,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看,体罚学生,实际上都是一种粗暴的教育方式。这种方式将老师与学生人为地对立起来,老师成了不耐烦的施暴者,而学生则成了无力反抗暴力的弱势群体。由此看来,老师的体罚行为难谈“教育学生往好处走”的育人路线,而只不过是诱导学生相信“暴力有理”罢了,这如何能对得起“教书育人”四字?

  稿源:荆楚网

  作者:游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