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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汉语:未成年人犯罪,谁之责?

发布时间:2016-10-15 11:47:29来源:SRC-13

  至10月9日,不到一个月夏某和习某在咸阳市区持刀抢劫了6家便利店,一晚连抢两店,最多一次抢得14000多元。他们还在咸阳市区砸车玻璃盗窃90余起,赃款已被全部挥霍。两位均是未成年人,一位14岁,一位16岁。(10月13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一直不曾削减。2013年5月6日,吴川市一女孩回家途中遭12名歹徒拦截轮奸; 2016年3月3日,黄山市女生喝下同学下了春药的饮料……一例又一例,本应接受着谆谆教诲的未成年却屡屡出现在犯罪现场,本应是家庭的开心果的未成年却变成了社会的毒药。不禁疑问:未成年犯罪,谁之责?

  最近,《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讨论热潮。争议最大的无疑就是关于未成年人负刑责年龄的划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年满14未满16周岁的重大犯罪事件负部分刑事责任,年满16未满18的适当减少刑事责任。如此,负刑责的年龄是不是高了?

  信息化社会让未成年人能够了解到诸多的信息,我国没有分级的网络制度让成年人的世界也呈现在未成年人的眼前,这造成的一种现象便是早熟。过早的接收到黄色、暴力,诱使未成年人还未形成的价值观出现扭曲,从而引发过激的行为。

  由网络引发的早熟是一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片面理解又是一方面。初高中,我们总能听到这样的玩笑:“你还没成年,做XXX是不会坐牢的。”思想还不够成熟的青少年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作犯罪的保护伞,这种想法在某些思想不健全的脑袋中会形成偏执的观念,付诸现实就会做出可怕的犯罪行为。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错误理解,责任又在谁呢?无疑是教育。青少年时期,健康的教育是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根本。学校、老师对同学的关注不够,思想教育没有深入学生们的心中,等等,会让学生产生不良的心理反应,形成错误的三观。

  此外,家庭教育的缺失也当负一定责任。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犯罪少年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家庭教育和父母良好示范缺失。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父母是家庭的支柱,若支柱起不到良好示范作用,如何能培养一个正常的孩子?

  法律不健全,教育缺位,是未成年人犯罪屡禁不止的两大诱因。如何让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感化、教育、严惩亦或原谅,我们还需要广纳各方的谏言,作出更合理的判断。

  稿源:荆楚网

  作者:巩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