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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禹:个人信息遭侵犯,相关立法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6-10-30 08:45:21来源:SRC-13

  新华社济南10月28日报道,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网警大队日前破获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万条。(10月28日澎湃新闻网)

  近几年,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被盗窃的事件频繁发生,不仅损害了个人利益,损害了人权,更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毒性分子。两年前,尹某某盗窃、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一案仍历历在目。2016年2月又有陈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浮出水面。据公安部网站统计,2016年上半年已经发生了八起重大的侵犯公民信息案件。可见,这种行为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个人信息泄露无疑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试想,当某人拿着你的个人信息去办信用卡、去填各类单据,甚至去犯罪,带来诸多严重的后果,这该有多么可怕?曾经有人开玩笑说:“处在网络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随时会泄露,当我某一天待在家里睡觉的时候,不知道会不会莫名其妙的被警察抓走?”

  这句话是很有内涵的,最起码间接表示了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做出专门立法,只有一些条款散见于宪法、刑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之中。笔者认为,虽然在处理侵犯公民信息的案件时有法可依,但相关法律不够完善,缺乏系统化与专业化,针对与处理相关案件时难免存在漏洞与失误。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本次事件中,段某、崔某只是非法倒卖公民信息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向二者提供该类信息的黑客才是最大的幕后黑手。黑客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之多、规模之大,让人触目惊心。这个灰色链条的形成,凸显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的缺失,使人们对于相关内容有一种漠视感,相关的法律意识淡薄,这也是当前个人信息频繁被泄露、被盗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措施的出台刻不容缓。

  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方面,我们不妨看看国外的做法。美国采取的是行业自律模式,从这个词语来看,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自律,能自律吗?不过,美国也以分散立法的形式对该模式予以补充,如《消费者网上隐私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等等。

  相比美国,欧盟的做法则激烈有力的多。欧盟保护模式是由国家主导的立法模式。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等。此外,从1980年开始,欧盟还先后颁布了《保护自动化处理个人数据公约》和《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从整体上对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台保护措施。

  古人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吸纳一些符合国情的、有益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以之来治疗国内愈演愈烈的侵犯公民信息的顽疾。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必要就相关内容做出专门立法,这也顺应法制化的潮流,符合法治精神,为法制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

  稿源:荆楚网

  作者:党国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