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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子璇: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立法还需加码

发布时间:2016-12-13 16:40:17来源:SRC-13

  你所有的隐私信息,包括开房记录、名下资产、乘坐航班,甚至网吧上网记录信息,只要有人付钱,就可以轻易被查到。这是否让你不寒而栗?还有,四大银行存款记录,手机实时定位,手机通话记录,他们也都能查到,而且声称7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近日,南都记者在网上只花费700元就买到了同事的上述信息,更可怕的是,竟然有第三方软件为这样的服务提供担保,整个交易已跃升到了“平台化”的地步。(1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例子层出不穷。通过上述事件可以得知,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程度已经不仅仅是姓名和电话号码,是所有的隐私信息都会被查到。以前是通过工作人员泄露或者网站泄露,但是现在竟然还有人无底线的通过计算机技术去查隐私。贩卖个人信息在中国俨然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并且这种现象会影响到我们的个人生活。

  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归根结底跟信息采集部门还有我们自己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我们的个人信息是会被很多单位和机构所掌握的,采集和应用个人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社会治理难度,但是有的工作人员却没有承担起保护民众个人信息的职责,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贩卖他人的个人信息。这是政府监管不利和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我们的个人信息本是不能公开的,他们却将贩卖个人信息这一行为当做一种赚钱的方式,有关部门是需要负责任的。但这并不代表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全在他们。

  因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就是“个人”,所以说我们自己更应该提升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意识。比如说证件复印的时候要注明提供给什么机构并注明他用无效;处理好快递包装上的个人信息;随着互联网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手机也成为泄露个人信息的重要途径,一定不要随便输入密码或者点开网页。个人信息本是一种隐私,但我们却在不经意间将它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保护个人隐私要从自己做起,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纵观全局我认为想让个人信息泄露这个难题被破解,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立法的完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认为这是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首先,上述规定列举了五个单位,那么除这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犯罪主体呢?而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况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绝不仅仅只能规定成这些工作人员,而是应该将能够合法收集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另外就是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在法律上存在一片盲区。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所以很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解。于是手握权限、监守自盗的情形恐怕会常有发生。而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但是国家规定的不全面导致即使之前所述的人员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会将其认定为犯罪。所以泄露个人信息实际上是没有人监管的,完全靠工作人员的自觉。

  最后,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出售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因为有利可图,如果没有人去购买这些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的行为也将不会出现。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需要定罪,所以我认为非法获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需要被惩罚。

  在立法完善之后,公安部门应该采取行动,严加打击,依法追究那些贩卖个人隐私的人员,保护百姓的利益。网络空间也必须净化,这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才不会这样猖獗,才能真正从源头被治理消除。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柯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