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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应对讹诈,不能仅止于道德批判

发布时间:2016-11-10 17:36:45来源:SRC-13

  50多岁的女子跌倒,12岁小女孩主动过去扶起,这本是一件好事。然而,女子反过来诬陷小女孩,吓唬她不赔钱不能离开,最后幸好有热心群众站出来作证,帮忙解围,女子才没有得逞。近日,这一幕真实地在广东廉江市建设大道上演。(11月9日《京华时报》)

  小女孩扶人,反被讹诈,如果不是有热心群众解围,便会给小女孩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后果不堪设想。那倘若没有热心群众的帮助,这一小女孩又能靠什么来解围?摆脱被讹诈的现实?往大了讲,近年来“好心救助反遭讹诈”的事件层出不穷,背后透露的是“好人没好报”现象的蔓延,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社会又靠什么让好人真正有好报呢?

  此类事件发生后,讹诈的一方往往会遭到舆论的道德批判,网络尤甚。我们并不是完全否认进行道德批判的现实效果,但是,处在浮躁的社会背景下,“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功利有了市场,而讹诈方就是此市场的产物。面对执着于利益的讹诈方,道德批判也不太会带来其在意的损失。这样一来,讹诈一方也很难为过于流于表面的道德批判折腰,道德批判的实际质量令人堪忧。所以,用道德批判来摆脱讹诈,缓解“好人没好报”现象,难免会留下深深的无力感,容易让公众看不清前路。

  我们所崇尚的道德是高一级的规范,而法律是低一级的规范,法律又是道德的底线,当道德批判不起作用时,能怎么办?只能顺着往下走,去考虑低一级法律,通过研究法理现状来探求解决方法。只有把底层的规范系牢,才有资格往上看,上面的规范才能稳扎稳打。

  为了让好人有好报,各地在法律层面确实在费心思。深圳曾出台规定,明确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查实是诬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前一阵子,上海的好人法也沸沸扬扬,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这些法律的实质效果存疑。首先因为是地方立法,普及性和权威性不强,容易使普法有较大局限性,震慑讹诈方底气就会不足。比如深圳的这一法律就遭遇了好人不知道的普法尴尬。再者,规定的内容没有进一步考量细节,范围局限,过于片面。比如上海这个条例,仅仅针对急救医疗,那对于讹诈以及其他好人没好报现象,岂不是无法可依了?不能保护大多数好人的法律还能叫“好人法”吗?这都值得商榷。

  不仅是地方立法有问题,我国《刑法》也存在漏洞。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现实中,讹诈这类“好人没好报”事件大多未被追究或模糊处理。为什么呢?由于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可依据的具体法律来保障,刑法的规定又比较宽泛并且没有得到有力执行。再加上实际中现场证据难获取,各类情况原因不同,原因尺度有差别,使其在操作中难以判定。这就使得讹诈等“好人没好报”现象的法理模糊在现实中得以普遍存在。

  现实中的法理模糊不仅让好人缺乏法律安全感,滋生不敢、不愿救助心理,也为畸形的利己主义者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这样下去,只会动摇高一层的道德,进而让讹诈这样的“好人没好报”现象更加猖獗。

  在这样的现实下,更有权威、更精准完善的法律就成了公众的期待。而这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制度设计,要考虑并兼顾到讹诈等“好人没好报”现象的各类具体情况,寻求它们之中的共性,探索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来保证权威性。要对“诬陷”的程度进行科学的判定,对各类情况的惩罚做出具体裁定,把细节考量做足。才能让模糊的法理逐渐变得清晰。

  我们要知道,当道德往低走时,我们靠着法律;反之,当法律往高走时,法理会明晰,道德就会跟着提升。我们现在走的便是后面那条探索法律、以下制上之路。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