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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敏:防止“沉睡”的法条禁锢正当权利

发布时间:2017-10-25 15:10:05来源:湖北日报网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一份审查建议,认为广东等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法律。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10月25日光明网)

  众所周知,早在2016年1月起,我国就全面开放二孩,“超生即被开除”的旧规定,已显然不合时宜。一些地方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依然将超生列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是对旧规定不修改、不完善,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正当权益。笔者认为,这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必须放在人口政策调整和立法审查的大背景下做出再评价,避免个别地方的法规政策“惯性太大”,没有及时调整,和中央政策的调整不同步。

  另外,在过去长期执行严格的一胎化政策的时候,“超生即被开除”的规定也突破了上位法的授权,形成了法律冲突。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民事主体不能够代表国家去惩罚公民。这样看来,“超生即被开除”的规定也存在立法上的漏洞。在笔者看来,全面、严格开展“立法审查”工作,是杜绝类似“不合法”的地方法规、政策等出台的最好途径。

  实际上,在今年9月初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也指出,无论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与中央精神不相符、与改革方向不一致或者明显滞后于发展变化的,都可能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范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包括立法审查在内的合宪性审查,有利于破解积弊已久的“部门立法”“红头文件乱法”等问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正本清源。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立法法》提出的审查、处理决定,就是我国立法审查的一次重要尝试。而就在几个月前,立法机关依法清除了饱受诟病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立法。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审查正在悄然进入快车道,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就是一好的开始。法治是中华民族顺利走向复兴的最大保障,在通往复兴路上必须要有“良法”护航,立法审查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各部门必须要相互配合、主动作为。

  良法善治,关乎国之前途。要防止公民的正当权利,被过时的沉睡法条所禁锢;更要防止中央的政策调整,被不合时宜的地方法规所羁绊。

  稿源:荆楚网

  作者: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