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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水:“好心办错事”惩错后尚须社会容错

发布时间:2016-11-11 10:59:36来源:SRC-13

  珠海拱北两名老太太去年底出于好心,请人修剪小区内多年无人维护的大树,将7棵被台风吹倒、已死亡或有隐患的树砍掉,不料随后收到12万余元罚单。(11月10日 《南方都市报》)

  对于珠海的这两名老太太来说,当初的好心与出于对小区安全责任作出的举措,最后换来的竟是令人心寒的“一纸罚单”。罚没理由简单充足: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7棵树木,违反《珠海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罚款12.7万元!就“罚单”本身而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规条款运用得当,无可厚非。

  问题的焦点就在于这两名老太太“好心办了错事”。“好心”好在为小区的环境和安全出发,这两名老太太在物业公司到期小区管理出现真空的情况下,牵头成立小区管理小组自发应对小区环境与安全危机;“办错事”就错在小区管理小组并不是合法的业主委员会,更没有经业主大会选举,且没有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小区管理小组并非全体业主的合法机构,其砍树行为纯属个人行为。

  两名老太太“好心办了错事”,问题的要害就在于她们不懂得按程序办事更没能按程序办事。也就是说,请人修剪小区内多年无人维护的大树,须成立业主委员会且由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其次,砍伐哪怕是已被台风吹倒、已死亡或有隐患的树木,均须上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倘若有此两条,这两名老太太也不至收到这纸令她们伤心致极的罚款通知单了。

  “好心办错事”虽然出自好心,但也应根据办错事后的社会危害与责任大小,自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或者接受相应的处罚。好心虽然能够占据道德高地,但其结果尚须经受住实践的检验以及社会效果、法律责任的检验,方能够最终彰显“好心办好事”的初心与意愿。否则,一切离开实践检验、社会效果检验与法律责任检验的“好心”,最终都难免事与愿违。甚至还会遭至道德的谴责、法律的审判。

  处罚两名老太太,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人人平等,也是让更多的人能够据此引以为戒,让法治精神长久深入人心。只是“好心办好事”的学费,是老太太以“好心办错事”的代价替我们大家提早买来的一个教训。倘若今后人们不再重蹈“好心办错事”的覆辙,那么对这两名老太太来说,她们交的罚款也就没有白交了。

  虽然物业公司到期前与相关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作为”现象,但是对于两位老太太的好心、善心还是应当予以积极肯定。从功过是非的角度来看,从社会进步发展的角度来看,虽然办错事情是万万不能,但对于有如此“好心的人士”应当有一种追究错误、包容错误的容错纠错机制与社会心态,绝不能让众多的好心人“心寒”。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处罚时也是从轻将砍树数量由17棵缩减为7棵,罚金也由四五十万元减到了12万余元。

  “事情发生后又有一棵树被台风吹倒,至今横在地上无人理会。”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希望“无人理会”以及“好心办错事”这样的事情再度发生。直接一点说,我们的社会能否健康运转,在很大程度上既取决于最大限度的有人“好心办好事”,又最低限度的取决于有人“好心办错事”。只要好心常在,我们的社会就有了健康向上的肌体保障。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