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童跟着家长横穿马路,但家长不知道的是,孩子突然折返,结果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飞……警方裁定,这起事故中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责任。(12月22日《现代快报》)
事故发生时轿车速度为每小时61到67公里,属于超速行驶,这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一大原因。女童在没有人行横道线的马路上突然横穿,其母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据此,警方裁定,这起事故中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稍早之前的12月17日,深圳龙观路最左侧机动车道上,一位母亲骑着电动自行车违规超载一对子女行驶。7岁的女儿突然从后座跌落,被紧随其后的货车碾压,不幸身亡。有律师认为,如果交警认定货车并无超速、超载、压实线变道等违法行为,而导致事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更早之前的6月6日《海峡都市报》报道,福州一骑电动车女子过斑马线,被大货车撞亡。警方认定,因途经斑马线未减速,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骑手因途经斑马线未下车推行,承担次要责任。
这一系列事故的处理,正在打破人们固有的认识。大车小车相撞,无须辩驳,大车多承担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机动车承担责任,这似乎已经成为处理事故的“铁律”。这样的“铁律”,很大程度上缘于人们心理上对“弱者”的同情。但这样的同情,是否有更多积极意义,却颇值得商榷。
从法律上来说,无论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因此,各守其规,各行其道,就非常必要。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有良好的交通秩序,才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其中的违规者,理应受到法律惩戒。但在以往的事故处理“原则”下,则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把板子打向“强者”,这显然是对法律精神的悖逆,有违司法公正。三述三起事件,严格按照法律的界定来划分责任,这是对法律的尊重,是对交通法规的尊重,这样的尊重,能促使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
从现实来看,由于相关事故的处理,明显偏袒非机动车和行人,再加之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行为矫正手段的缺失,这给相当多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了错误的认识,认为他们的违法行为理所应当,甚至由此产生了“碰瓷”现象。有调查显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闯红灯、逆行、过路口不减速”“行人闯红灯”是主要交通陋习,分别占68%、56%,高于“车辆不主动避让行人”。所以,这样的责任界定,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文明交通意识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当然,按法律界定责任,只是在发挥其积极意义。礼让行人,主动避让行人,是机动车始终应有的文明意识和习惯。
稿源:荆楚网
作者:关育兵
(作者: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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