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是烈士,我母亲的临终遗愿就是让我找到舅舅的烈士墓,把墓给迁回来……”3月28日,家住长春市二道区的王玉海先生反映说。他怀里抱着烈士舅舅留下的仅有凭证的三张证书,他希望通能够找到埋葬舅舅的烈士墓。(3月29日澎湃新闻网)
不可否认,确实如民政部门所言,烈士并不只是普通人,他们除了属于亲属的家人之外,还属于国家的财富,是公共资源,受到每一位国人的尊敬和敬仰。这决定了烈士墓的迁移,不能只是由家属说了算。如果每位烈士亲属都要求迁移烈士墓,那么集中安葬烈士的烈士陵园将会荒废,失去应有的瞻仰和教育功能,这是民政部门拒绝烈士亲属要求迁移烈士墓的顾虑所在。
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说,葬于烈士陵园的烈士墓不可迁移有法律依据。《烈士安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则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换言之,民政部门拒绝烈士亲属将烈士墓迁回老家并不是在打官腔。
然而,烈士的安葬地不一定在老家,有可能是在牺牲所在地,这确实给烈士亲属、后人祭扫增加了不少的负担。如果烈士墓所在地与老家相隔较远,仅有的清明三天假期未必能够满足烈士亲属的扫墓需求,这不是烈士亲属祭扫费用由公共财政负担可以解决的问题。毕竟烈士亲属需要祭扫的墓不只烈士墓一座,还要祭扫其他逝去的亲人陵墓。尤其是随着烈士的亲属、后人年龄的增长,路途遥远已经成为制约烈士亲属、后人亲自祭扫的重要障碍,年迈的烈士配偶没有办法再去烈士坟前看一眼。
而且,我们中国人向来就有夫妻合葬的传统习俗,特别是对于聚少离多的烈士配偶、家人而言,夫妻合葬的愿望更为强烈。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这意味着安葬在烈士陵园的烈士的配偶,要想与已故的配偶烈士合葬,完全没有可能,除非烈士的配偶本人也是一名烈士。
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烈士集中安葬在烈士陵园,本意是要让烈士享有一个安享之地,但这不能成为伤害烈士亲属小小的“自私”心理,不能给烈士亲属增添负担。因此,对于集中安葬在烈士陵园的烈士墓,是否要迁移出去,不妨多尊重一点烈士亲属的意见,满足和方便他们祭扫烈士陵墓的愿望,让他们可以缅怀、追忆已故的烈士亲人,这也是我们中国传承几千年的孝道和忠义。实际上《烈士安葬办法》也只是规定“原则上不迁葬”,并不是“一刀切”的拒绝和禁止烈士亲属迁葬烈士墓的要求。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何勇
(作者: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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