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东湖观点

刘天放:给“离婚冷静期”泼一点冷水

发布时间:2017-10-25 09:22:36来源:湖北日报网

  “恋爱可以短暂绚烂如烟花绽放,婚姻却需要二人细水长流地在柴米油盐间共同经营。”“面对婚姻挫折,希望你们保持冷静,珍惜缘分,理智对待……试着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温情去解决问题,用耐心和真情去温暖子女。婚姻不易,请勿轻言放弃。”这些温情款款的话语并非来自某些心灵鸡汤散文,而是来自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制作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10月24日央广网)

  这是济南首推且3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不是济南的首创,事实上,近年来全国各地有不少法院都采纳了这一措施。而且,每当某地法院采用了“离婚冷静期”后,都会得到赞誉之声,舆论甚至出现了“一边倒”的拥护之势。的确,不少离婚案件,是由于当事人一时冲动而起。如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后,当时还表示坚决离婚的当事人,有可能因考虑不周,回心转意后放弃离婚,而法院给出的“离婚冷静期”,恰好起到了缓冲作用。

  然而,“离婚冷静期”绝非“万能药”,如果操作不当,不仅耽误了当事人提出的本该正常离婚的诉求,还有可能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这一措施规定,在长达三个月所谓“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届满前七日内,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本院申请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冷静期;冷静期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可到法院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

  可是,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绝不能只想挽救草率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同时,就损害了感情真正破裂的另外一些当事人的权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双方确实满足了上述条件,就该允许人家离婚,也就没必要再设立这个“离婚冷静期”。否则,这一措施就可视为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不仅降低了案件审理的效率,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也许,在很多国人看来,离婚不是件“好事”,应该劝和不劝离,这种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可是,现实生活复杂而难测,有时离婚对双方未必是一件坏事,尤其在法律上,离婚没有好坏之分,就是一个中性的法律结果。因此,在不适用的情况下,一定要谨防对“离婚冷静期”的滥用。如果在这个所谓“离婚冷静期”里,双方依旧互不相让,使本来就紧张的关系变得更紧张,导致矛盾更激化,当事人心急如焚,寝食难安,律师也束手无策,就会好心办成坏事。而此时,若一方转移财产,那么,风险和损失该由谁承担?

  更糟的是,如果遇到的是因为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案件,这就需要快审、快判,否则,就会给受暴力一方带来更大伤害。而如果遇到此类案件,法院也采用“离婚冷静期”的方式办案,只能使情况变得更糟。果真如此,法院还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离婚,那么就有纵容暴力之嫌,甚至可能由于家庭暴力升级导致受害方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如果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可见,“离婚冷静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并及时总结经验。即便推出了该办法,也要倍加小心,稍有疏忽,就会导致严重后果。当然,这并不是说该叫停“离婚冷静期”的尝试,而是想说,究竟什么时候应该适用“离婚冷静期”,一定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去“冷静”。而且,一切都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绝不能剥夺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由此,给“离婚冷静期”泼一点冷水并非多余,对此热衷的人也该冷静冷静。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