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7月22日《新京报》)
最高法发文规定“离婚案最长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之后而作出的。此规定是对此前各地法院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同时也为这项制度提供了依据和指引,有利于下一步的推广。
事实上,自去年离婚“冷静期”走入公众视野,就一直伴随争议。拥护者肯定、支持,而反对声音则认为,此举可能会影响来之不易的“离婚自由”。应该说,后者的担忧是对设置离婚冷静期的一种误读。
首先,离婚冷静期指向冲动型离婚。离婚案件当前,人民法院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至于是否要设置离婚冷静期,这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要、都行的。也就是说,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不能滥用的,要注意它适用的“对象”,不要生搬硬套。冷静期主要的适用指向是冲动型离婚。往往当事人一时的冲动,很多时候并不是真实意愿的表达,而设置冷静期正是从司法的角度保护这样“自由”的。毕竟结婚是大事,需要慎重考虑,离婚尤是如此。它牵涉的方方面面太多太多,需要冷静、冷静、再冷静。我国自古从今,讲究的是“劝和不劝分”,“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俗语有“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情)似海深”,都是说家庭婚姻稳定的重要。
其次,设置离婚冷静期是有前提的。需要提示公众注意的是,法院对冷静期的适用标准是双方当事人都有同意,这是主要、必要的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或只有一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就不能设置离婚冷静期。既然有双方当事人同意,自然就彻底排除了干涉“离婚自由”之疑似——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冷静”了嘛!
第三,离婚冷静期不是“一‘冷’了之”。人民法院的工作不能把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去、单纯地让当事双方回家“冷静”一下就完事了,就甩手不管了,不能因冷静期而把工作“冷”下来,这期间还有许多许多、许许多多的艰苦工作要做。要有积极作为和接续跟进,要有至始至终伴随深入、细致的调解,这才可能让冷静期真正发挥作用、收到实效。冷静期内,人民法院要积极地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当事人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同时妇联、社工也要有所作为,协力挽救离婚双方“重归于好”。——由此可知,离婚调解,实质功夫在冷静期之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考验基层人民法院、妇联、社工等等方面的智慧。
换句话说,离婚冷静期,不是不让当事双方“离”,更不是干涉“离婚自由”,离婚大事有个缓冲不是坏事。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谈。
当然,设置离婚冷静期,不适用所有离婚,不能“包打天下”。如果当事双方的离婚彻底没有感情基础了,婚姻已经死亡了,还是痛痛快快地让其“离婚自由”吧!
来源:荆楚网
作者:杨若
学校:西北政法大学
(作者: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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