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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监察体制入宪法将是反腐环节的重要一步

发布时间:2018-03-23 09:51:28来源:荆楚网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

  监察体制的入宪是对中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同时也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为构建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宪法基础,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其重要任务,就是要把所有反腐力量和资源整合,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对国家政治体系的一个重大改变和增加,从具体层面看,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并做出具体规定,这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职责职能、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依据保障。

  监察体制的健全将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监察体制的健全同时也是健全了体制,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对完善内部衔接和自我监督制约有重要意义。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专门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国家监察法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明确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使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坚决防止“灯下黑”。

  来源:荆楚网

  作者: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