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下,监察对象范围扩大,让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被纳入监察范围,“编外”亦如是。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近日通报了一起“编外人员”贪污案件,这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该省第一起对“编外人员”使用监察留置措施案件。(4月3日《人民日报》)
随着社会进步,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等面临的工作内容日渐增多、压力不断加大,在原有相对完备的编制管理基础上,“编外人员”应运而生。这个群体很特殊,他们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同工不同酬,如同“打零工”。但这个群体也并不特殊,也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国家荣誉的捍卫者、人民利益的维系者,尤其在监察体制改革后,不论是否入编,都会“利剑高悬”,受法律纪律约束。
一段时期以来,少数“编外人员”把“临时”视作掘利之时、把“编外”看成法纪之外,认为法律管不到自己、纪律与自己无关,甚至存有“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于是凭借仅有的公权力耀武扬威、肆意妄为,甚至大有“敛财发家”之势。也有的“编外人员”对待遇保障的差距“耿耿于怀”,渴望“同酬”、却不愿“同工”,张口闭口都是“工资不高”“保障不全”,也逐渐失去了干事的兴致、创业的动力、服务的热情,甘做事业上的“矮子”,躲在他人身后“混日子”。
其实“编内”也好,“编外”也罢,只要进了公共机构的门,就都是公共机构的人,在干事、履职、服务上绝无“三六九等”之说,尤其在法律、纪律的遵守上,更是没有“搞特殊”的权力。如果仅仅是为了贪图公家资源、权力获取,总想着“把鸡毛当令箭”、毫无敬畏之心,着实会错了招聘“编外人员”的本意,对个人而言,只会陷入迷失自我的泥潭,被法纪严惩,但对全社会而言,却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公共服务的缺失,公信力下降是一方面,老百姓才是真正的吃亏者、买单者。
由此可见,“编外”不是“例外”、更不是“护身符”,“编外”者亦当有“永恒”初心。广大“编外”工作人员也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少思得失、多想作为,不是“官”一样能够为民服务、大有作为,亦当具备“欲与天公试比高”的大气魄、大担当、大决心,干出一番事业来。各级“编外人员”的主管部门也要加紧研究、妥善协调,适时提高“编外”者的待遇、福利,形成良好的鼓励激励机制,让那些能吃苦、敢拼博、善作为的好同志得到公允的评价、获得应得的报酬,让实干者得实惠。当然,也当加强思想的引导、作风的陪塑,让其具备良好的心态、积极的姿态,当好履职尽责、为民服务的“辅助者”角色,让权力不任性、不滥用,为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做出应有贡献。
来源:荆楚网
作者:储旭东
(作者: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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