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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评论大赛】肇事逃逸怎能被大度原谅?

发布时间:2018-07-09 15:34:00来源:荆楚网

  6月16日,江苏苏州太仓市一名应届高考考生黄某骑电动车将另一电动车带倒后逃逸,导致杨先生一家三口都受伤。当伤者一家得知撞倒自己的小伙今年高考本二达线后,大度表示愿意谅解。(7月3日 《现代快报》)

  虽说这个结果看似“皆大欢喜”,但黄某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法被抹去的,对于这名撞伤别人就逃跑的小伙子,根据我国《交通管理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另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撞一家三口可要求撞人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也许杨先生一家认为黄某即将步入大学,不忍对其进行苛责,然而黄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事实上无法辩驳。

  笔者认为,肇事逃逸不应被原谅,选择原谅的杨先生一家,在这件事的处理上对黄某过于宽容,他们仅仅是因为黄某的身份就不深究其行为,对于黄某的未来发展来说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三国时期刘备曾说过:“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得到杨先生一家原谅后的黄某,可能会因为这次伤亡较小,进行金额方面的赔偿就“一身轻松”了。但是有了这次的事件之后,黄某是否会因为自己并未收到过多的处罚,在下次遇到同类型的事件时又做出和第一次相同的选择,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滴水穿石,若我们不能做到“日行一善”,那么也要保持“不为恶”,更不能纵容“小恶”。正是因为“恶小”,才能将其尽早遏止,以防更大的“恶”产生。

  况且作为一名准大学生来说,“德”比“智”更重要。对于大学生来说除了要具备杰出的才智外,更要具备基本的道德观念,做到遵纪守法。高考是人生一个转折点,固然需要重视,然而在道德和法律的底线面前,坚守好最基本的原则才是最首要的事。众所周知的“三好学生”评选自1954年开始,以固定的评选比例、基本相同的衡量标准,在中国的所有大、中、小学校普遍推行,里面所包含的评判要求第一条便是“思想品德好”,由此可见“德”是最基本的条件。一名道德、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准大学生,也难以让人对其今后的发展产生期待。

  来源:荆楚网

  作者:刘冰馨

  学校: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