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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正当防卫的社会“正义细胞”

发布时间:2018-09-19 10:03:00来源:荆楚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国际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9月18日中新网)

  “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正当防卫制度缘起于人类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防卫本能,渊源于私力复仇,与社会正义紧密衔接,我国古代《尚书·舜典》、《汉律》、《周礼秋官》等典籍中就有类似规定,其中《唐律·贼盗》有云:“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我国1997年刑法曾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其中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更加严格,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体现出该修正案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导向。但在实践中,因在条文适用严格;防卫过当造成侵害者重伤或死亡的时家属施压等原因,使该条文特别是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未发挥出应有作用。

  前不久,昆山“反杀案”中被害人于海明的防卫行为被定性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警方撤案。而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划》要求出台标准鼓励正当防卫,这些都在激活正当防卫的社会“正义细胞”,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彰显出“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价值取向,是法治的进步。

  鼓励正当防卫强化正义“保护伞”。刑法不仅是惩治犯罪的工具,更是保护人民的武器。我国刑法第一条就规定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可以说千钧一发、迫在眉睫,而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鼓励正当防卫便是给人民群众在危险来临时吃了一颗“定心丸”、打了一针“强心剂”。这是我国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需要有机统一,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充分的防卫权利的进步之举。

  鼓励正当防卫激发社会“正义感”。无论是法律对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规定,鼓励正当防卫的《规划》,还是为正当防卫者“撑腰”的司法实践,都是在将正当防卫作为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深度激活社会“正义细胞”。可以说,鼓励正当防卫引领的是一种敢于向不法侵害“亮剑”的社会正义感;鼓舞的是在危险来临之际“该出手时就出手”的社会正能量;营造的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社会正义风。这必将在全社会不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整个社会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动能。

  鼓励正当防卫释放正义“威慑力”。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正方防卫武器的“启动权”时刻属于正义一方,正当防卫之剑永远指向不法侵害。鼓励就是国家与个人联合对抗犯罪,让图谋不轨之人始终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不法侵害者自食其果,进而有效震慑不法侵害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最终放弃侵害,减少犯罪的发生。当然,正方防卫的“威慑力”不等于“以暴制暴”,更不能成为聚众斗殴、防卫挑衅的幌子。法律只保护为了正当利益而正当“出击”的行为,任何借正当防卫之名,行非法侵害之实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正是让群众感觉公平正义的有力探索与实践。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正当防卫必将不断激活社会“正义细胞”,成为人民群众“以正对不正”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有效手段。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