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则与保健品有关的新闻,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一则是,一个女儿在处理父亲后事时,发现父母满屋子被整盒整箱的各类保健品占据,甚至发现了“凡购买我公司某产品的拥护,年满100周岁时可获得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整”的承诺书;另一则是热传的《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一文,指出权健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模式涉嫌传销等问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此类因误信保健品不实广告给很多家庭造成不必要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且大多数对象都是中老年人群体,丁香医生文章中所述的周洋父母还知道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权健集团侵权,但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人可能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维权程序复杂不明或“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并未引起重视,更加助长了一些保健品销售商夸大宣传,虚假营销的歪风邪气。
事实上,很多人分不清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事实上保健品仅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而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笔者曾在医药公司就职时参加过医药行业的基础培训,其中就明确指出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诸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安全无毒副作用”、“最高科学”等断言和保证都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反而极易造成对患者用药的误导,延误病情,危害健康。换言之,如果药品中出现 “保证性”或“论断性”的话语即是违法,药品尚且如此,遑论仅仅具有辅助性作用的保健食品?
作为消费者应客观理性看待保健品的作用,不要过度迷恋“不实”功效,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当身边的人被误导或已受到伤害时,挺身而出及时劝导或协助维权,如遇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的,可以拨打国家食药品监督电话12331或向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更重要的是相信健康饮食,合理锻炼才是最好的“保健品”。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要有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注意产品质量,而不是从过度广告投入中打响品牌,遵守底线、有序竞争,维护整个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才是扩大销售正当获取利益行稳致远的康庄大道。
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一方面是各类媒体上的药品和保健品广告投放的监管,从信息的来源渠道上减少不合规、夸张的宣传;另一方面,对违规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加大惩处力度,给一些谋取暴利损人利已的不良商家敲响“警钟”,树立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不容逾越的观念。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唯有敬畏生命,共同抵制不良商家,才能共同营造和谐健康安全的生存环境。
稿源:荆楚网
作者:秦红文
(作者: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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