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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发布时间: 2008-09-06 15:25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在广东东莞虎门镇经营一家小商铺的韦先生,因见义勇为头部、背部被砍伤,手部被砍骨折,入院治疗了18天,医生叮嘱需在家全休三个月。由于凶手全部逃逸,找被救人索赔竟遭拒绝。为此,韦先生只得与被救人对簿公堂。记者9月3日获悉,东莞市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已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找不到凶手的情况下,被救人有义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赔偿。最终,黄某被判决赔偿15211。05元。(9月4日《羊城晚报》)
  在一个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年代,这样的见义勇为者被迫与被救者对簿公堂的事不只此一起。早些时候也读过类似的报道:在浙江永康谋生的刘世才、罗荣仙夫妇和刘世文、黎绍书夫妇是老乡。一次,两家的儿子刘承稳、刘灏等一起到江水攻山附近去捉鱼,因不熟悉水域情况,刘承稳失足掉进深水区,刘灏发现后,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人,救出了刘承稳,自己却献出了生命。结果被救者的父母矢口否认孩子被救的事实。见义勇为者的父母无奈之下将被救者父母告上法庭。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被告刘世文、黎绍书补偿原告刘世才、罗荣仙115363。5元。
  时代呼唤见义勇为的精神,社会崇尚见义勇为的英雄。但是当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及时和恰当地得到保护而流血又流泪时,被救者对恩义的背弃与精神的愚弄只能加重见义勇为者及家人的负担和痛苦,难道只有走上法庭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么?
  见义勇为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典出《论语·为政》中的一段话: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义,是指正义和道德。见到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做符合道义“应该做的事”,是一个起码的做人标准。《宋史·欧阳修》中也有记载:“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
  从法律角度上讲,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面对突发的危险和侵害,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此举不被名利所左右,不被生死所动摇,体现的是人类纯洁而崇高的精神品质。如果社会不能为其弘扬正气,受益者不能为其提供道义上的帮助,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那便是对社会价值观的扭曲,是对英雄行为的亵渎。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也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将使“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不再出现。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挺身而出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见义勇为体现了一种时代精神。如果我们善待了他们中的一个,可能会涌现出千万个这样的人;如果我们伤害了他们中的一个,也许就会错失千万个这样的人。只有营造了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给那些敢于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者以重奖,充分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切实感到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才会涌现出更多的为了正义而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者;有了这些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者,才会产生正气压倒邪气的氛围效应,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更加温暖、和谐、美好的社会。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冯新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