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审计部门披露,2006年至2011年,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7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的罚款作为回报,表面上看,政府节省了资金,还可控制交通违法,“一举两得”,其实大谬。执法权商业化的结果,只会导致企业琢磨的不是“正义”,只会是“生意”。
电子眼的安装是为了让公众不去超速、闯红灯,但投资者为了获得回报,就希望别人多闯红灯、多超速,这与设立初衷背道而驰。甚至,投资者还会在设备上动手脚,制造“被违章”,以快速获取利润。
而且,有些地方电子眼的投资者是私营企业,甚至违章的记录和通知,都由投资者负责,不仅执法主体和程序有问题,也给个人信息的泄露、数据修改引发的寻租,留下极大的隐患。
和简单的街道保洁外包不同,在涉及到执法权方面,政府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近期媒体也报道,深圳将规范城管外包服务,原因是城管人员越权“执法”。
事实表明,权力一“外包”,后果很严重。不仅不会给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反而成为麻烦和矛盾的制造者,最终导致政府公信受损,公众利益被侵蚀。这也说明,任何创新之举,如果是让权力和商业结盟,得慎之又慎。
让人警惕的是,深圳的城管外包也好,私营企业投资电子眼也罢,当初都被赞为“社会管理创新”,被不少地方所效仿。地方之所以喜欢,不仅是节省资金,恐怕还有甩包袱的心态。
在纠偏的同时,重建政府责任感,也相当有必要。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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