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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点滴谈

发布时间: 2008-10-31 10:00   来源:    进入电子报

  目前,国家对“预算外资金”视同“非税收入”实行管理,至今已是三年有余了。
  过去“预算外资金”的定义是: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在“非税收入”按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根据上述定义,不难理解“预算外资金”和“非税收入”其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国家,而不是属于那个部门或单位,更不能理解成谁收的就应该谁用。但在事实上和在人们的心中,“预算外资金”谁收的就是谁的,谁收的多就可用的多。从而带来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危害人民群众的不良后果,怨声多多。几经治理,此种情况得到了遏制,但并未销声匿迹。另从目前对“预算外资金”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看,其状况也不容乐观,基本上延续了过去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模式,虽然说的是“收支”脱钩,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不尽人意的现象。其表现如下:
  一是财政在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时存在“厚此薄彼”现象,即根据各单位的“非税收入”额度来预算费用保障水平。虽然存在单位工作职能的不同带来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有差异,但笔者从网上调查了解到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即“非税收入”多的单位,预算的公用经费就多,如办公费的支出,你就应当是同一水平吧,应当是个人均数吧,但却不是。
  二是政府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宣传不到位,致使少数单位对“非税收入”的认识存在偏差,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到位,缴得少,留得多,或根本不缴,如各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基本上是自收自支,没有纳入“非税收入”范畴进行管理。
  三是在收费票据管理上存在缺陷,这种现象在乡镇表现尤为突出,如有的乡级财政对于票据实行少发售或根本不发售,带来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收取应属于“非税收入”资金时,使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款收据,收取后其资金也不缴存财政,从而脱离了财政监管,致使大量属于财政性的资金成了部门或单位的收入。
  为从根本上改变上述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
  一是各级财政应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财政预算,坚决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彻底脱钩的政策,在“零基预算”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算”好其“财”,不因“非税收入”的多少来决定那个单位或部门预算费用保障水平,从而在资金上保证每个“吃皇粮”的单位或部门在预算的这一“步”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减少单位与单位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攀比心理,维护社会和谐、促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
  二是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一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在不违背上级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一方面可使该收入的征管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亦可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法制化管理提供典型素材;二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宣传广度、力度,使全民认识到“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营造 “非税收入”是能够与“税金”划等号的氛围。既可减少缴费人的抵触心理,又能使具有“非税收入”的单位或部门认识到对其只有收取的义务,而使用的权利在政府、在国家。
  三是在票据管理上,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订年度票据购售计划。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寓于管理之中的理念,对于“非税收入”笔数少、金额小的单位可实行代开直接入相关账户,不能因为怕麻烦而将其拒之门外。另从笔者对乡镇级的审计实践看,政府机关总务是“非税收入”大户,同级财政不能因为对方是政府机关,就慑于“怕”的心理而不愿发售相关票据,而听之任之,而是应依法依规的去宣传、去管理,要有只认法规、不认“衙门”的胆识,同时也要相信政府领导会支持、会理解。
  四是各级审计监督机关要将“非税收入”执行情况纳入审计重点范畴,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严格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人和事,维护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亚新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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