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一次审计调查中,听一位领导对于自定项目收取的专用资金使用时的高见:收支后,然后把票据给大家一看,平了账,就把原始的票据撕掉。该意思表达得很是明显,就是在账上不留痕迹,以免这个查得来,那个查得去,查来查去是个问题,如果在账上不反映,则没有什么问题。乍听起来,似乎是那个“理”,也许有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但殊不知这种行为是违反了相关财政法规规定的。
首先,该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且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内容、金额等还做了特别规定。
其次,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试想:如果每个单位对每笔、每次乱收的资金(当然自以为收得是对的),就按上述领导的高见进行处理,会计账簿也没有必要的了,那还要会计干什么?回到那种“包包账”的年代就可以了,也不需要什么会计核算了,会计电算化更是可以不要了,最终经济监督部门也可以不要了。
再次,在经济发展、发达的今天,经济往来是相互的,你的收就是别人的支,你的支就是别人的收,倘若有关监督部门查个什么案子的,牵涉到你的单位或部门,需要你提供原始的凭证,如果你将其“撕”了,怎么又说得清、道得明呢。
最后,反过来说,如果你自认为是收得对的,你又何必怕别人检查呢?因此,大凡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万万不能“一撕了之”的,此 “一撕”也许撕掉了你的“诚信”、“撕”掉了人民对党、对政府的“公信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亚新 涂涛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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