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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嵩:从邓玉娇案看律师的职业操守

发布时间: 2009-05-27 15:19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邓玉娇原聘律师夏霖昨天在其博客上称,25日的控告书只是一颗“炸弹”,必要的时候,他将扔出“核弹”。新任律师汪少鹏则表示,已向警方要求对邓玉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5月26日,夏霖在其博客中指出,其一,邓玉娇无罪,因为她拥有无限防卫权;其二,邓玉娇应该恢复名誉,因为嫌犯强奸未遂。此外,夏霖表示,5月25日他所提交的控告书只是一颗“炸弹”,如果有关方面一条小道走到黑,他将扔出“核弹”。(5月27日《生活新报》)
  夏霖律师在邓玉娇案中算是出尽了风头。先是在听闻当事人的案情称述后,一番“痛哭流涕”,吸引了足够多的眼球,然后便是又抛“炸弹”,还叫嚷着要扔“核弹” 。这些作秀之举是否该是一名执业律师所为暂且不说,单就其5月21日下午在结束了在巴东县看守所内与邓玉娇一天的会见后,就对外披露了邓玉娇被性侵犯、急需要固定证据的新案情,就不能让人认同。首先,《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五十六条、《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都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委托人的隐私和当事人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其它情况和信息。两位夏律师尤其是夏霖会见邓玉娇结束后,未征得邓母杨淑梅的同意,就擅自发布“邓玉娇可能被强奸过”这样极端敏感的信息和个人隐私,且不说这未必属实,即使属实,依照法律规定和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也不得泄露,更不用说还是在侦查阶段。在一个较为封闭、观念较为传统保守的内地农村地区,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极度隐私,律师向媒体进而向当地群众发布这样的“信息”,对邓玉娇在当地以后的生活、对邓玉娇父母一家人在当地的生活会造成怎样严重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这就难怪明明很需要律师帮助的邓母经过痛苦的思考,还是决定解除了对两位夏律师的委托。 
  律师在我国向来地位崇高,待遇酬劳也很丰厚,但律师的地位与荣誉,也必须来自执业者本身所负的重任。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当做的是排忧解难,伸张正义,而不是把官司诉讼当成一条成名之路、敛财之路。然而,律师从业的绩效又很难用一个标准化的尺度来衡量,于是律师的良心与执业操守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确保崇高的职业操守,我们法制的健全与执法的严厉固然重要,但更须出自业者本身的自身修养。律师行业如果继续出现失信客户、令社会失望的不良行为,最后大受打击的将无疑会是律师这个行业本身。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嵩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张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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