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人日报》近日报道,某地一企业为防职工休年假耽误生产任务,出台“肢解”年休假的土政策,即:将每年5天的年休假,按每个工作日8小时计算,折合成40小时,在生产任务相对缓和时,让职工提前1~2小时下班,凑足40小时后,即视为休完了本年度的年假。职工对此多次提出异议,却均遭企业拒绝。
这家企业的解释是,采取这种方式,是企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作出的“统筹安排”,是企业行使自主权的体现。但《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果职工不愿意,单方面的安排自然无效。
再者,《条例》还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就是说,年休假的计量单位为“天”,而“天”的标准时间是连续24小时,上述“肢解”办法显然缩短了年休假的时间,也不构成连续。
法律之所以赋予职工年休假,就是要让职工每年都有全身心彻底放松的时间。“肢解”职工年休假的做法,是曲解法理法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值得警惕的是,这种现象并不鲜见。曾有媒体披露,上海一家企业甚至将职工的假期肢解成每天多休2分钟以充当补休。至于无视职工休假权,不仅不落实年休假规定,连法定双休和节假日也大打折扣,并且又不付加班费的现象,就更是不少。
年休假和节假日是国家以法定方式赋予职工的权益和福利。鉴于一些单位任意曲解职工休假权和妨碍休假权的现实,相关部门应对职工年休假的时间概念做出更详尽具体的解释,堵死制度漏洞。《条例》第六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希望这些部门和组织能够切实履行好此类职责。
稿源:湖北日报
作者:瞿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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